一、 作为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主体的法律适用 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能力和资格。《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则从16周岁开始,终于退休,这与民事权利能力明显不同。劳动行为能力是指能
航天集团所属一家全额拨款的某研究院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该院制定的《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及合同文件已经院长办公会及职工代表联席会审议,他们希望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给予劳动合同鉴证,并确定今后发生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笔者认为,研究院虽是国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是按照《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第2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规定,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还包括以下内容,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同时,还规定“在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法律、法规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其特殊性,适用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目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 5、外国企业驻中国代表处的法律地位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聘用中国雇员。代表处用人的正确途径是:(1)代表处与外事服务机构签订劳务输入输出协议;(2)外事服务机构招聘中国雇员,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雇员证;(3)外事服务机构按照劳务输入输出协议将聘用的中国雇员派驻代表处工作。因此,中国雇员与外事服务机构之间是劳动关系,而与代表处没有劳动关系。雇员与外国企业驻中国代表处发生劳动争议,应以外事服务机构为被诉人。因案件处理结果往往与该代表处有直接利害关系,仲裁委可以将其列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 王振麒) 阅读延伸: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