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中央、各
1、深圳市负责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市级党政机关、行政事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关系的劳动者;市投资、建设、商贸三大资产管理公司和深业集团及其控股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特区内各类企业与其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2、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辖区内除上述市管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与其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3、宝安区、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与其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