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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评议和裁决程序有哪些?

时间:2012-02-27 14:53来源: 作者: 点击:
(1) 经开庭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休庭评议,对案件的性质、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作出结论; (2) 仲裁评议后,由首席仲裁员宣布继续开庭宣读裁决。宣读裁决
(1) 经开庭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休庭评议,对案件的性质、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作出结论; (2) 仲裁评议后,由首席仲裁员宣布继续开庭宣读裁决。宣读裁决时,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起立。宣读

(1) 经开庭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休庭评议,对案件的性质、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是非责任和处理结果作出结论;

  (2) 仲裁评议后,由首席仲宣布继续开庭宣读裁决。宣读裁决时,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起立。宣读裁决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裁决的结果和理由、仲裁费用的负担等;

  (3) 不能当庭宣布裁决结果的,首席仲裁员应当宣布本案定期裁决;

  (4) 由书记员宣读仲裁庭审理案件笔录或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当庭或5日内阅读庭审笔录。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认为笔录无误,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庭审笔录由仲裁庭成员、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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