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50号)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 (责任编辑:admin)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50号)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 (责任编辑:admin) |
下列情况下可以中止仲裁: (1)劳动者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以下情况下,委员会著称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
及时原则是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束。《条例》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