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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零工意外受伤 告错人损失自担

时间:2012-02-27 17:42来源: 作者: 点击:
今天海淀法院透露,一“趴活”农民工因打零工受伤,状告介绍者赔偿药费,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索赔要求。法官提示,打零工一定要问清楚“老板”的情况,如果找不到老板,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今年,丁虎(化名)、丁
今天海淀法院透露,一“趴活”农民工因打零工受伤,状告介绍者赔偿药费,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索赔要求。法官提示,打零工一定要问清楚“老板”的情况,如果找不到老板,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今年,丁虎(化名)、丁友(化名)兄弟从河南来到北京

  今天海淀法院透露,一“趴活”农民工因打零工受伤,状告介绍者赔偿药费,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索赔要求。法官提示,打零工一定要问清楚“老板”的情况,如果找不到老板,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

  今年,丁虎(化名)、丁友(化名)兄弟从来到,在路边“趴活”,期间结识了同为“趴活”者的王某。这天,王某打电话告诉丁友,晚上有一个装渣土的活,装一车100元。

  于是,丁友就带着丁虎和其他几人一起去位于玉泉路附近的一家超市装渣土。

  在装渣土过程中,丁虎不小心被玻璃扎伤小腿,被送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000多元。随后丁虎找王某协商未果,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丁虎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应证明其与王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而根据双方陈述和证人的证言可知,王某通知了丁友,丁友和丁虎一起去做装运渣土的工作,但王某并未到丁虎工作的现场,亦未向丁虎支付劳务费,丁虎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故王某并非适格被告。最后,法院驳回了丁虎对王某的起诉。

  法官提醒

  打工者一旦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应及时找“老板”协商解决,如果找不到“老板”,则将由自己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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