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律所“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业内人士称律师社保权益受侵犯有了救济渠道。 导读 在刚刚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为什么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很多人并不知道其中的内情
因此,更多律师选择了沉默,或选择购买商业保险或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 “面对这种情况,律师协会也很为难。”一位律师协会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社会保险纠纷,律师协会其实并没有管辖权,也无法处理,一般会建议双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到法院解决。 “一方面,律师事务所掌握着律师执业的否决权;另一方面,我们又无法给律师提供维护权利的救济渠道,使律师的社会保险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许身健说。 劳动投诉路难走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事项,在职权划分上归属劳动保障部门。于是,一些律师开始寻求新的救济途径: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但这条路也不好走。一位新入行的律师告诉记者,她翻遍了原劳动保障部的一系列文件、规章,都没有找到涉及律师参加社会保险的内容。在国家立法层面,也没有相关规定。 北京的李律师告诉记者,在与“东家”对簿公堂之前,他曾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但仲裁委员会告诉他,这种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张新云向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立案查处时,律师事务所也提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仅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有劳动监察职责,律师事务所不属于劳动监察范围。 律师的社会保险权利仍面临着困境,根源在哪里呢? 王律师给出了他的答案:关键在于律师事务所在劳动法上的性质定位不清楚,进而无法被确定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无法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管理。 根据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城镇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范围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则规定,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 由于大部分律师事务所没有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又不属于“用人单位”的其他任何一种,劳动保障部门也无法就社会保险有关事项进行管理。 许身健认为,律师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深层原因在于,我国社会保险法律不能有效涵盖律师群体。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在立法层面上将律师纳入覆盖范围。 疏通救济渠道 正是由于法律层面上没有关于律师社会保险权益的明确规定,同时也没有给律师事务所明确的劳动法律法规上的“名分”,导致律师的社会保险权益遭到侵犯时无法向劳动保障部门寻求救济。 9月19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执行,其中明确了,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依法成立的单位,均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这一明确规定,让律师界人士很是高兴。“如果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那么,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发生的关于社会保险的纠纷,将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起诉到法院,一下子就解决了律师劳动权益的救济渠道。”北京的薛律师说。 权利见之于法律,但更重要的是,有救济才有权利。有着维权经历的张新云感慨良多:“我打这场官司,不就是要求一条救济途径么!” 记者手记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确实还没有覆盖到城镇所有劳动者,覆盖面狭窄,远远不符合社会发展对社会保险的需要,也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即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越大,其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杨丛亮告诉记者,除律师外,会计师、税务师、专利代理人等合伙组织的工作者,作为以自己的劳动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人,也属于社会劳动者范畴,其劳动权益应当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保障。有关法律再修改时,应该对这些群体的社会保险问题予以明确。(陈磊 陈晓英) 延伸阅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