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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举证责任的确定(2)

时间:2012-02-27 17:42来源: 作者: 点击:
一、举证责任的归责 举证责任,是指当法律要件事实在争议处理程序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证实法律要件的当事人一方所承受的裁判者作出于其不利判断的危险。 法释〔2001〕14号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
一、举证责任的归责 举证责任,是指当法律要件事实在争议处理程序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证实法律要件的当事人一方所承受的裁判者作出于其不利判断的危险。 法释〔2001〕14号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三)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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