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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成立 即应支付医疗费

时间:2012-02-27 17:42来源: 作者: 点击:
刘某患病在医院接受治疗,医疗费共计46万元,预交20万元,尚欠26万元。刘某在住院保证书上签字,保证交齐相应费用。后此欠款一直未予偿还,医院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刘某偿还欠款及利息,但刘某以手术方案是院方极力
刘某患病在医院接受治疗,医疗费共计46万元,预交20万元,尚欠26万元。刘某在住院保证书上签字,保证交齐相应费用。后此欠款一直未予偿还,医院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刘某偿还欠款及利息,但刘某以手术方案是院方极力推荐,且承诺手术费用不超过20万元。术后病情恶化,

  刘某患病在医院接受治疗,医疗费共计46万元,预交20万元,尚欠26万元。刘某在住院保证书上签字,保证交齐相应费用。后此欠款一直未予偿还,医院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刘某偿还欠款及利息,但刘某以手术方案是院方极力推荐,且承诺手术费用不超过20万元。术后病情恶化,院方未告知病情为由,认为不应缴纳余下医疗费。刘某的理由合法吗?

  法律人士认为,患者经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此时双方之间便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于患者和医院方来说,院方应对患者履行治疗义务,同时享有要求患者支付医疗费的权利;患者享有接受治疗的权利,同时负有给付医疗费的义务。所以,刘某的抗辩理由是不成立的。(王富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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