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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权利被侵 诉讼时效即起算

时间:2012-02-27 17:42来源: 作者: 点击:
于某于2007年11月26日向某厂借款21万元,该厂于2009年6月8日开始办理注销审批手续,某村委会表示该厂是其下属企业,故该厂一切债权债务由其负责清算,并同意工商局注销该企业。去年11月29日,该村委会作为原告起诉要
于某于2007年11月26日向某厂借款21万元,该厂于2009年6月8日开始办理注销审批手续,某村委会表示该厂是其下属企业,故该厂一切债权债务由其负责清算,并同意工商局注销该企业。去年11月29日,该村委会作为原告起诉要求于某给付借款21万元。请问,该村委会的诉讼请求能

  于某于2007年11月26日向某厂借款21万元,该厂于2009年6月8日开始办理注销审批手续,某村委会表示该厂是其下属企业,故该厂一切债权债务由其负责清算,并同意工商局注销该企业。去年11月29日,该村委会作为原告起诉要求于某给付借款21万元。请问,该村委会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法律人士认为,《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其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该厂被注销后,其债权债务由村委会负责清算,故村委会有权对该厂的债权主张权利。村委会于1999年6月8日同意工商局将该厂注销,并表示清算其债权债务,此时村委会应当知道该厂与于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即应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故其主张自己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6月8日至去年6月7日,所以,该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王富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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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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