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随着我市外商投资环境的日益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迅速增加,劳动争议也相应逐渐增多。为便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开展,及时妥善地解决劳动争议,有效地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将部分外商投资企业
各区、县: 随着我市外商投资环境的日益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迅速增加,劳动争议也相应逐渐增多。为便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开展,及时妥善地解决劳动争议,有效地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将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下放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区、县属外商投资企业,企业行政与中方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的区、县人民法院起诉。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仍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二、区、县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鉴证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仲裁科负责办理。 三、区、县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下放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否调整,由区、县人民政府决定。 四、本规定自1990年5月1日起执行。 附:市高级人民法院函 (一九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全文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1989年12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不服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向哪一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与内部职工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是涉外案件。这类案件的管辖仍按我院1988年“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即当事人不服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不服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