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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法(2)

时间:2012-02-27 15:52来源: 作者: 点击: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法 广东广州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法》已经1998年7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林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法 第一章 总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法 广东广州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法》已经1998年7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林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


第十二条 区、县级市及开发区仲裁委员会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区、县级市及开发区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三章 处 理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受仲裁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审批及组织仲裁庭的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收到仲裁申诉书后,应填写《立案审批表》,自填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仲裁员资格须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仲裁委员会应从本级劳动仲裁机构内已取得劳动仲裁员资格的工作人员中任命专职仲裁员,并可根据需要,从取得劳动仲裁员资格的其他人员中聘请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案件审理完毕,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给予仲裁员适当的办案补助,所需费用在仲裁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按规定组成仲裁庭处理。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或委托其办事机构指定。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两名仲裁员组成。书记员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指定。
第十六条 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专职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职工一方人数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特别仲裁庭由3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特别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依照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有关程序进行处理,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十八条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的4日前,将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有异议的,应于开庭前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和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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