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劳动法 > 人事争议 > 试用期 >

试用期岂能随意延长

时间:2012-02-27 13:53来源: 作者: 点击:
当前,雇主为了利润最大化,故意延长员工的试用期,似乎很普遍。至于本案中王大姐所就职的这个超市,到底是故伎重演,还是真的“法盲”,除了这个超市自己最清楚外,其实读者心里也都明镜一般。 12月初签订的劳动合
当前,雇主为了利润最大化,故意延长员工的试用期,似乎很普遍。至于本案中王大姐所就职的这个超市,到底是故伎重演,还是真的“法盲”,除了这个超市自己最清楚外,其实读者心里也都明镜一般。 12月初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理应在次年2月份结束。但该超市在丰台区工

    当前,雇主为了利润最大化,故意延长员工的,似乎很普遍。至于本案中王大姐所就职的这个超市,到底是故伎重演,还是真的“法盲”,除了这个超市自己最清楚外,其实读者心里也都明镜一般。

  12月初签订的,试用期理应在次年2月份结束。但该超市在丰台区工会中心进行调解过程中,居然辩称“员工的试用期由两个月延长到6个月,是2011年3月该超市出台的新规定”。照此说法,王大姐的试用期很可能在再加4个月后,因为超市再出台“新规定”而继续拖延!

  作为顾客,只知道个别无良超市在给食品更改生产日期标签时得心应手,现在读者从超市的职工那里又得知,原来他们对于员工试用期的规定也同样如此“富有弹性”。

  想必,该超市这样无视法律肆意地延长员工试用期,或许不是初犯,只不过其他被延长试用期的员工,没有王大姐那样的维权意识罢了。如果这个超市早就遭遇过被员工如此索赔的“滑铁卢”,他们就不会再冒出“2月就该结束试用期后,竟然还拿3月超市出台的新规定”来辩解这样的低级笑话。

  诚然,该超市即使高级一点,把自定“新规定”的时间说成是1月份,也同样是徒劳!因为《》早已对试用期的规定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有明文限定。任何出尔反尔的“新规定”,只要劳动者求助于工会组织,都注定了失败命运!

  这正是:出尔反尔改规定,试用期限乱变更;超市信誉如此差,顾客更须把眼睁!(伊夫)

  本文由 整理,更多内容关注: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