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关于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的问题。合议庭认为符某转让张某财产属不法转让,符某的非法所得没有法律依据,不当得利应返还张某,又基于侵权行为张某有向符某赔偿损失的请求权,以补足财产的不足部分。笔者看了半天看不出个什么名堂来,终于看出这么几个问题:①这里确定的财产是指三单元101室吗?②符某的非法所得是指44000元人民币吗?或者这笔钱是不当得利吗?③侵权行为是符某?还是两被告?④张某向符某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有法律根据吗?即使有为何驳回张某的诉请而不实体认定判决符某承担呢?笔者认为,两被告的侵权行为被善意取得所掩盖所致。混淆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的概念、构成要件及之间的区别。 5、符某是否应列本案第三人的问题。①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特征角度来看,第一,符某与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主要有婚姻期间约定房屋归属和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属的利害关系,处分了房屋。第二,符某与被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主要有订立卖房协议,没有履行即时交付房屋而收取了价款44000元的利害关系,所以,第三人符某在本案中不知道应该支持哪一方?仅是说:“我因在外做生意失败,就瞒着张某在2003年8月7日以48000元把101室卖给了被告,我在得到被告44000元购房款后就离开了。”但是从合议庭认为来看,象是支持被告一方,维护了符某收取44000元是合法权益?作另一个法律关系处理?还是追加共同被告?还是追加第三人?笔者认为,作另一个法律关系处理为宜。②从法院不得作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方式来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可以由其自行申请参加诉讼,也可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申请书,说明理由,经审查同意后才能参加诉讼;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应当参加诉讼,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法>的若干规定》中有三种情形法院不得作为通知其参加诉讼,笔者指出其中两种与本案有关系的:一种是受诉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人;另一种是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从上述规定与本案情形来分析,合议庭将符某列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本规定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互矛盾。因此,笔者认为,符某不宜列第三人。 6、关于驳回诉讼请求的问题。合议庭判决即驳回原告张某及其儿子要求返还三单元101室住房的诉讼请求,又判决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不予准许。不难看出判决第一项是返还住房的诉请,但应当包括随母一起生活的女儿;判决第二项是原告们要求赔偿损失10000元及自2004年7月4日起算至搬出住房止的房租费(按每月500元计算)的诉请,但被告没有反诉怎么有被告的诉请不予准许呢?真是多字一句或者画蛇添脚。笔者简单评析一下驳回诉讼请求的涵义和适用及其法律后果。驳回诉讼请求是指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适用于以下范围:①请求保护的实体权利未受到侵害或虽然受到侵害,但所造成的损失已由侵害人填补。②与他人未发生争议或虽然发生争议,但争议已经解决。③放弃实体权利,如已过诉讼时效等。④被告不适格。法律后果: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你有新证据,你可以上诉,上诉过了可以申请再审,如果你没有新证据,作为原告的你没有告赢。所以,本裁判不正确。 作者:湾里区院 高昭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