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票人在其开户银行开立商业本票存款账户,向开户银行申领票面上记载“出票人委托开户银行作为其担当付款人”字样的商业本票。这样就使得出票人的基本账户和本票存款账户都处于开户银行的全面监督之下,以便于银行对出票人的信用进行有效的评估,保证商业本票安全便捷的清算。 (六)依票据法价值取向和票据无因性制度,把本票效力与本票的基础法律关系相分离 这一票据原理早已被西方国家法律所采纳。但在我国的立法论证中,因为当时票据对于大多数人来讲很陌生,中国人民银行当然具有权威,他们认为不能主张票据无因性,这样必将使票据成为骗人的工具。他们希望票据法解决不使票据沦为“骗人工具”的结果。但实际中,防范商业欺诈、金融欺诈不是否认票据无因性的充分理由,票据关系必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形成两类不同的、互相分离的法律关系,它们分别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形成,即作为票据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由票据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来规范和调整;而票据关系由独立的票据法来规范和调整。票据只是流通中的一张纸,对于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票据法可以进行规定。对于如何避免票据成为骗人工具,应由其他法律部门作出规定。如果票据当事人在票据活动中违反了民事法律、行政法律或刑事法律,违法当事人应根据相应的法律承担这些责任,但是违法票据当事人承担这些责任并不排斥当事人按票据法的规定承担票据责任,因为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是分离的。因此我国票据法对于本票也应以维护其流转秩序作为价值取向,不再考虑每一手使用票据的安全,把本票效力与本票的基础法律关系相分离,尽早在票据立法明确确立票据无因性已是当务之急。 (1)从世界范围看,票据法在商事法中的国际性表现得最为突出。票据法中大多数规定属于技术性规范,其目的在于保障票据的流通,其中的一些规范已为各国立法共同采用。而票据行为无因性正是一项经过各国票据法实践长时间检验的高度技术性规则,为各国普遍遵守,对国际间票据结算与支付产生着积极的作用。我国正在实行改革开放,与各国经济联系日益密切与广泛,尤其是随着中国加入WTO,这种联系会不断加强,因此理顺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的关系,确立票据的无因性,实现与国际票据立法的接轨,对于促进我国与他国的经济与贸易交往无疑具有深远的的意义。 (2)我国票据市场的迅猛发展和票据应用范围的日益广泛呼唤确立无因性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稳定持续增长,我国票据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票据应用范围也日益广泛,贸易结算票据化趋势日益加强,票据功能也由单一的结算工具向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等多功能演变。而票据的无因性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是现代票据法的基本立法原则。将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不加区分的立法模式已严重阻碍了票据市场的发展,与国内经济形势不相适应。在此背景下,确立票据的无因性,加快票据流通,提高资金流转速度,促进经济发展日益迫切。 (3)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实践迫切呼唤我国票据法中确立无因性原则。票据业务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有利于改善银行资产结构、增加资产收益,增加银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票据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但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均是建立在票据的流通性基础之上的。而票据的流通与票据的无因性密切相关。而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立法中没有确立票据无因性,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是否坚持贸易真实背景能够的严格监管和对违轨者的严厉处罚,票据的流通性受到严重阻碍,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因此,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实践迫切呼唤我国票据法中确立无因性原则。
参考文献 1、郑孟状,《票据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曾世雄、曾陈明汝、曾宛如,《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梁宇贤,《票据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王小能,《票据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5、邢海宝,《票据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6、梁英武,《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释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 7、郑孟状、姜洪明、刘满达、徐建国,《支票法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 8、王小能,《中国票据法的完善》讲座,2004。 作者:蚌埠市中院民二庭 龚松青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