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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共同犯罪(4)

时间:2012-02-22 14:33来源: 作者: 点击:
案例一、甲和乙均与丙有仇。一日,两人各自埋伏(无意思联络)在丙回家的路上,甲开枪射击丙,未中。乙开枪射击,命中丙,丙遂中弹身亡。 案例二、甲与丙有仇,甲邀约到乙,谎称只是想将丙的脚打断,使其成为残废。
案例一、甲和乙均与丙有仇。一日,两人各自埋伏(无意思联络)在丙回家的路上,甲开枪射击丙,未中。乙开枪射击,命中丙,丙遂中弹身亡。 案例二、甲与丙有仇,甲邀约到乙,谎称只是想将丙的脚打断,使其成为残废。某日,甲乙将丙堵在回家的路上,进行殴打。乙想将丙打

  案例六涉及到刑法理论中的共同过失犯罪。理论上关于是否存在着共同过失犯罪也有着不同的观点,有持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由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屡见不鲜的,而且司法人员也不可避免地要根据每个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来解决他们的刑事责任问题,这说明,共同过失犯罪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不承认它是不切合实际的,也是不明智的。事实上,我国刑法已经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刑法第25条第2款关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规定就是一个证明。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人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即共同故意犯罪)论处罢了。“[④]但我认为,既然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那么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就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在司法实践中则没有意义。所以本案中甲与乙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注释:

  [①]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2页。

  [②]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6页。

  [③] 童德华:《共同过失犯初论》,载《法律科学》,2002 年第 2 期。

  [④] 候国云:《过失犯罪论》,人民出版社 1996 年第 2 版,第19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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