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刑法 > 法定罪名 > 渎职罪 >

渎职罪的五大特征及其办案中的三大阻力(2)

时间:2012-12-03 23:1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二、现行法律对渎职罪原案立案管辖的规定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基层渎侦办案机制缺乏有效的抗干扰性和针对性。渎职罪的原案事实往往是渎职案件事实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认定渎职罪的基础,渎职案件事实往往又是原案

  二、现行法律对渎职罪原案立案管辖的规定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基层渎侦办案机制缺乏有效的抗干扰性和针对性。渎职罪的原案事实往往是渎职案件事实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认定渎职罪的基础,渎职案件事实往往又是原案事实的延伸和发展,是认定原案的前提和保证。只有将两者事实全部查清,才能保证准确地认定渎职罪及其原案。而目前立法规定两者分别由不同的侦查机关或部门管辖的做法,割裂了案件事实的有机联系,造成侦查工作中的交叉和重复,既不便于操作,又不利于有效查清和认定原案,直接影响渎职案件的查处,故此规定缺乏科学性。而现行渎侦办案体制,分市州院虽也派人协查案件,但实际侦查工作仍以基层院为主进行。而基层检察人员与同级国家机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较为熟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易受人情干扰。同时,基层院为了避免关系僵化,影响以后工作,自身也要注意和其他机关协调关系,因而在办案中不能完全放开手脚,遇到干扰和阻力,往往深查不下去。同时,基层渎侦部门查处案件范围窄、经验不足,加之人少力单,形不成拳头,不利于大要案的突破。

  三、渎侦队伍的素质与执法水平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用,加之办案经费紧缺,装备落后,渎职案件的侦查缺乏深入性和持久性。一方面,渎侦干警的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与实际工作需要尚有较大差距。相当一部分人缺乏对工商、税务、海关、土地、环保、森林、教育、卫生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了解,在实际工作中,只熟悉办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中发生的渎职案件,对行政执法机关或其他专业技术领域发生的渎职案件则发现不及时,查处不力。同时,很多人缺乏实际办案经验和积累,面对新形势、新知识又不愿学习钻研,知识面窄,业务技能不精,关键时刻上不去,只能“望案而兴叹”。另一方面,办案经费紧缺,办案提高,也束缚了办案人员的手脚,客观上造成许多复杂案件的侦查工作不能深入、不能持久、不能突破到位,往往只能草草收场,是以案件质量不高,直接影响了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的甚至造成案件流失,放纵了犯罪。同时,也一定程度地挫伤了干警的办案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孙谦。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

  [2]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渎职侵权犯罪认定指南。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3]靳军、朱小林、尹久信。新中国预防职务犯罪理论与实践。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

  [4]岳文华、曹忠良、李顺新、郭献民。渎职罪原案立案管辖研究。人民检察杂志,2001(1);

  [6]田书彩。渎职犯罪主观心态研究。人民检察杂志,2000(12);

  [7]李和仁、赵信。重拳挥向渎职侵权犯罪。人民检察杂志,2000(6);

  [8]田应忠。提高渎职侵权案件侦查水平的两点构想。人民检察杂志,2001(3);

  [9]刘苏。完善渎职侵权罪案侦查机制的设想。人民检察杂志,2001(3);

  [10]张德东。构筑渎侦情报信息网络体系设想。人民检察杂志,2000(10)。尹彬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