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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鉴定、记录应为渎职

时间:2012-12-06 09:2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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