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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在海事行政中适用的探讨

时间:2012-11-22 15:41来源: 江苏省灌南县地方海事处 作者:admin 点击:
海事管理得以正常开展是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但在现实的海事执法工作中经常遇到各种非法干扰、妨害海事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影响了海事管理工 作的

  海事管理得以正常开展是水上的重要保证。但在现实的海事执法工作中经常遇到各种非法干扰、妨害海事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影响了海事管理工 作的正常进行,需要运用各种手段特别是刑法手段来预防和惩治。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典277条 虽然对作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法条的表述和人们对立法宗旨的理解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海事机构属于事业 组织,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因此不属于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多数地方将以暴力妨害海事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作为一般的治安事件予以处理。另一种观点 认为,只要是使用暴力妨害海事人员执行公务就可以定为妨害公务罪,在执法中不注重方法,不按照法定程序,甚至出现了野蛮执法的行为,刺激了行政相对人,导 致抗法事件的发生。2002年8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八十三条首次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 事故调查取证的行为,明确规定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其它妨害海事公务的行为又没有明确。新条例无疑是对上述两种观点的否 定。那么,究竟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刑法,打击妨害海事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有效防止海事人员野蛮执法行为的发生,稳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秩序,成为海事机构 以及司法部门需要研究、澄清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 妨害公务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新刑法第277条界定了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 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 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从新刑法对妨害公务罪的表述可以看出,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除“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外,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

  二是犯罪的对象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因此,非上述人员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本罪犯罪对象。

  三是本罪行为的内容必须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 “依法”执行职务、“依法”履行职责的。如果被侵害人不是依法执行职务、依法履行职责的,即使属于属于上列有关人员,也不构罪的侵害对象。

  四是犯罪的结果是“阻碍”了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或对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是对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和破坏。这是本罪社会危害性的重心所在,与单纯侵害公务人员人身、财产的犯罪行为有着本质区别。

  综上所述,某一个不法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否则,不能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二、 妨害公务罪在海事行政中适用性分析

  (一) 海事机构是否成为本罪犯罪对象

  根 据上面的分析,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其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二是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对于后者人们没有异议,姑且不去讨论。而“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应当包含哪些人员,法学界众说纷纭。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军队中的工作人员。除此而外的其他 国家工作人员均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很显然,这种说法中并没有明确说明海事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人员。那么,海事人员究竟是不是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呢?其实质就是要搞清楚海事机构是否属于行政机关。

  从理论上分析,行政机关是依组织法设立的,而海事机构不是依组织法设立的,显然不属 于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机关。所谓行政机关是依法行使国家职权,执行法律、法规,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均是行政法上的习惯用 语,它们统称为行政组织。根据行政组织法学的原理,除了国家行政组织即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其他社会组织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的情况下 也享有并行使着一定的行政职权。此时,这些非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其他社会组织也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组织。因此,从广义上讲,无论其 原始的组织性质如何(国家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只要依法获得并行使行政职权,就都是行政组织。海事机构是依据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组织,理所当然成为广义 上的行政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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