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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判无期 福安4“会头”因集资诈骗罪获刑

时间:2012-12-12 11:36来源: 新华网福建频道 作者:通讯员方萍张宏 记者 阮友直 点击:
昨日上午,在福安市法院,宁德市中级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铃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福安市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昨日上午,在福安市法院,宁德市中级法院以,判处被告人王铃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福安市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处被告人黄娟、陈雪月、陈玉有期徒刑6年、5年和3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3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王铃华(会头)在2002年3月至2004年4月期间,以“民间互助会”为名,利用高息诱饵,在福安城区内先后向雷某等191名“会脚”收取“会款”3599613元。除已经返还“会脚”林某等48人599936元外,余款2999677元均被王铃华非法占为己有,其中部分款项用于购置房产、健身美容器械和高档化妆品等。此外,2003年10月至11月间,王铃华又参与另一“会头”肖某某组织的标会5场,并以高息为诱饵从肖某某处标取会款566340元拒不返还。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铃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3566017元,挥霍集资款拒不返还,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黄娟利用“经济互助会”形式在福安非法组织71场标会,吸收不特定群众100人为会员,吸收公众存款49500971 元,“倒会”后造成83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4306029元,被其他会员欠款4768460元。被告人陈雪月利用“互助会”形式非法组织标会42场,吸收 140人为会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883595元,“倒会”后造成102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2037921元,被其他会员欠款1891392元,且个人非法占有会款146529元。被告人陈玉利用“经济互助会”形式非法组织标会19场,吸收142人为会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04599元,“倒会” 后造成94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613571元,被其他会员欠款362282元,且非法占有会款251287元用于个人消费。福安市法院认定,上述3被告人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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