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尽管我国现行刑法的第196条采用列举的方式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和恶意透支四种行为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但由于现实的复杂性和犯罪手段的多样性,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信用卡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仍然存在较大的分歧。学者也就一些比较特殊的行为性质专门进行了阐述分析,对于司法实践问题的解决起到了较大的作用。
一、前提:“信用卡”的界定——借记卡的性质分析 信用卡是当今世界上广为使用的一种先进的金融工具,是一种先进的支付手段、消费信贷、结算手段,是银行、金融机构或者专营公司向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个人签发的,可以在指定的商店或者场所进行直接消费,并可以在发卡银行及联营机构的营业网点存款取款、办理转账结算的一种信用凭证和支付工具。 司法实践中,在如何认识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工具——信用卡的问题上遇到一些争议。这直接涉及到如何把握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行为问题。正确界定信用卡,是我们正确认识信用卡诈骗罪的前提。本罪中就信用卡的理解出现的争议主要在于如何理解借记卡的性质,即借记卡是否属于信用卡。 1996年1月起施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对银行卡的种类只规定了一种,即信用卡。1999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第五条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信用卡和借记卡两者均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信用消费等功能的全部或者部分。两者的区别在于,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而借记卡则没有。新《办法》的这一规定,引导出借记卡能否成为信用卡诈骗罪工具的争论,形成了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意见。 肯定说认为,旧《办法》对银行卡种类只规定了一种,即信用卡。在这里,信用卡和银行卡是等同的。而1997年刑法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信用卡诈骗罪是以旧《办法》规定的信用卡为规范对象的。而新《办法》规定银行卡分为贷记卡和借记卡两种,贷记卡又称为信用卡。因此,1997年刑法立法的本意所规定的信用卡就是现在所说的银行卡。刑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其内容不能够因为中名称的变化而改变,应当遵循立法原意。而且从司法实际处理的角度,把借记卡从信用卡中分离出来,实践中会引发一定难题。[①] 笔者认为,此否定说的观点有待商榷,认为在新《办法》出台以后,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工具只能够是贷记卡,即现在意义上的信用卡,理由如下: 首先,信用卡作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的支付手段和结算工具,它最基本的特征就是信用。而信用这一特征最主要就体现在可以透支的信贷功能上,而借记卡却恰恰缺乏这一项最能够体现信用特征的功能,当然不能够被认为是信用卡。同时,金融作为一项全球性比较强的业务,在世界金融流通领域中,普遍都认为信用卡仅限于贷记卡。新《办法》正是顺应了世界金融业的潮流。 其次,从刑事立法方面分析,我国的信用卡诈骗罪始于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7年刑法只是吸收了上述单行刑法中有关本罪的规定。并非如持肯定意见的人所说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是以旧办法为依据和参照的。同时在旧办法中,第十二章第17条明确规定了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权利,从中也不能够得出过去的信用卡包含现在意义的借记卡,或者等于现在的银行卡的结论。[②] 再次,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分析。从罪名的规定来看,刑法第196条的罪名是“信用卡诈骗罪”,可见,本罪规范处罚的应当是利用信用卡实行诈骗活动的行为。从刑法条文的规定看,刑法第196条中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行为中的前三种行为明确规定只能为利用“信用卡”所实施的行为,第四种“恶意透支”行为更是只能够利用可以透支信贷的贷记卡即信用卡去实施。本着罪刑法定的原则,我们不能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主张应当严格遵循新《办法》来定义信用卡,不能够在司法中对信用卡诈骗罪的适用范围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借记卡不能够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工具。如果行为人使用虚假的或者冒用他人的借记卡行使诈骗活动,可以依据刑法第194条第二款的规定按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这一观点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也基本得到了认可。 二、信用卡诈骗罪界定标准的建立 信用卡在上世纪产生于美国,在随后的半个世纪里飞速发展。而我国则是在1985年3月成立了第一家信用卡专营公司——珠海市信用卡有限公司,并且发行了第一张信用卡。因此,在我国的1979年刑法中没有关于信用卡诈骗的规定。1979刑法对诈骗行为只规定了诈骗罪一个罪名。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以前的“两高”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决定》的第14条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1997年新刑法又将信用卡诈骗罪纳入了刑法典之中,并且基本沿袭了《决定》对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从传统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金融诈骗犯罪,是刑法在打击犯罪的实践中不断完善的体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