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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罪是指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妨碍公民通信自由和国家邮政正常活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邮政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 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邮政工作人员隐匿、毁弃、私 拆、盗窃邮件,贪污、冒领用户款项的,邮政企业应当追回赃款赃物, 可以并处罚款,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具体办法由邮 电部规定。 [说明] 一、本罪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非邮电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主体。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