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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盗窃罪还是破坏交通设施罪

时间:2012-12-23 19:11来源:中国刑事检察 作者:admin 点击:
基本案情:2004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邹某、唐某、罗某伙同杨某(杨未满十六周岁)携带扳手、锤子、钢锯等作案工具,窜至长潭高速公路湘潭市昭山乡金屏

  基本案情:2004年5月11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邹某、唐某、罗某伙同杨某(杨未满十六周岁)携带扳手、锤子、钢锯等作案工具,窜至长潭高速公路湘潭市一地段处,将交通标志牌三块拆下(其中方向标志牌两块,电话标志牌一块),运至唐某家中藏匿待销赃。经鉴定,三块交通标志牌价值5900余元。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邹某、唐某、罗某的行为涉嫌(杨某未满十六周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1)是上述犯罪嫌疑人出于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2)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邹某、唐某、罗某的行为涉嫌。其理由是:(1)虽然上述犯罪嫌疑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了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但其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标志,(2)其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3)其行为达到了数额较大,同时又危及了公共安全,破坏了交通设施,形成了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想象竞合,应按其中一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犯盗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第117条规定,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法定刑要高于盗窃罪,因此,本案应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相关链接: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区别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履、毁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两罪的主体相同,都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它们的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客体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对象是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以及与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而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无论采有何种方法破坏,只要足可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履、毁坏危险,就构成本罪。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3)主观故意不同。破坏交通设施罪表现为明知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交通工具倾履、毁坏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盗窃罪是明知是公私财物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破坏交通交通设施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社会危害性要大于盗窃罪,法定刑也比盗窃罪重得多。两罪区别的关键是看作为犯罪对象的设施是否正在使用。对于盗窃、偷割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正式交付使用的交通设施的,应按盗窃罪处理。已经投入使用,只是由于季节或者维修等原因而暂停使用的交通设施,也应视为是正在使用,如果行为人因盗窃这类交通设施,构成犯罪的,应按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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