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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及其处罚(3)

时间:2012-11-21 14:58来源:网络 作者:admin 点击:
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罪。这种犯罪是指在战时情况下,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四个罪名,即战时拒绝征召罪、战时逃避征召罪、战时拒绝军事训

  1、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罪。这种犯罪是指在战时情况下,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四个罪名,即战时拒绝征召罪、战时逃避征召罪、战时拒绝军事训练罪和战时逃避军事训练罪。所谓“预备役人员”,是指在军队现役之外服兵役的公民。所谓“征召”,是指兵役机关依法向预备役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准备转服现役。所谓“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分别是指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具有服从征召、军事训练的义务而拒不接受或者有意躲避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以暴力方式抗拒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煽动他人抗拒征召或者军事训练,以及经多次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妨害了国家的战争动员秩序,危害了国家的兵役法律制度,应当依法惩处。对此,新《刑法》第376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该罪行是指在战时情况下或国家进行战争动员后,公民违反兵役法,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两个罪名,即战时拒绝服役罪和战时逃避服役罪。所谓“拒绝、逃避”服役,是指拒不履行或者有意躲避服兵役义务。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以暴力方法抗拒服兵役。煽动他人抗拒服兵役,以及经过多次教育仍拒绝、逃避服兵役等。

  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兵役法律制度,妨害了国家战争动员的秩序,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新《刑法》第376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此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五、损害军队声誊方面的犯罪

  1、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非军职人员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军队声誉,侵害了军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的治安秩序,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新《刑法》第372条规定,构成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和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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