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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及其处罚

时间:2012-11-21 14:58来源:网络 作者:admin 点击: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将危害国防利益罪作为一类罪纳入了本法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将作为一类罪纳入了本法。新《刑法》对危害国防利益的各种犯罪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力。打击和遏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活动,保护国防利益不受侵害,对于推动我国国防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维护我军铁的纪律,促进我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刑法》中关于“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共14条,主要涉及了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特征,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种类、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法定刑及其处罚原则等方面的内容。根据本法第13条关于犯罪定义的规定,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主体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①这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国防利益。这是此类犯罪所具有的最本质的特征。②这类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还有极个别的军职人员。③这类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如妨害军事行动、破坏或者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妨害军事设施保护区秩序、危害战斗力、危害兵役制度,以及损害军队声誉等方面的危害较大的行为。④这类犯罪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至于犯罪动机,则可以是各种各样的。

  根据新《刑法》的规定,危害国防利益罪按其所侵害的直接客体的不同,分为五个方面的犯罪,即:危害国防安全方面的犯罪,危害军队作战利益方面的犯罪,危害军队战斗力方面的犯罪,危害战争动员秩序和兵役制度方面的犯罪,以及损害军队声誉方面的犯罪。

  一、危害国防安全利益方面的犯罪

  1、妨害军事行动罪。这种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两个罪名,即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和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罪。所谓“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手段相威胁等方法设置障碍,阻止军人履行职责的行为。所谓“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是指采取各种手段和方法设置障碍,阻止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依法进行的作战、戒严、战备、训练、执勤等保障国家和国防安全的活动。

  妨害军事行动的犯罪行为,严重妨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威胁着军人的人身安全,影响部队军事任务的完成,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新《刑法》第368条规定,构成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这种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对武器装备(包括一般武器装备和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包括一般军事设施和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通信进行破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三个罪名,即破坏武器装备罪、破坏军事设施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所谓“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包括备用的武器装备重要零件和部件。所谓“军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2条所规定的,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以及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所谓“重要武器装备”,是指战略导弹及其他导弹系统、飞机、直升机、作战舰艇、登陆舰和1000吨以上辅助船、坦克、装甲车辆、85毫米以上口径的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达、声纳、指挥仪、15瓦以上的电台和电子对抗装备、舟桥、60千瓦以上的工程机械、汽车、陆军船艇等。所谓“重要军事设施”,是指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纽,导弹基地,机场、港口,大型仓库,重要管线等。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危害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的安全,也严重损害国家的财产,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为此,新《刑法》第369条规定,构成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3、妨害军事设施保护区管理秩序罪。这种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秩序,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两个罪名,即妨害军事禁区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罪。所谓“军事设施保护区”,是指国家对军事设施依法划区保护的区域,包括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所谓“军事禁区”,是指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特殊要求,在依法划定的一定范围内,采取特殊措施加以重点保护的区域。这个区域,可以是陆域、水域或者空域。所谓“军事管理区”,是指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特点。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在依法划定的陆域、水域的一定范围内,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区域。如军用机场、港口、营区、训练场、试验场等。

  对于妨害军事设施保护区管理秩序罪的处罚,根据新《刑法》第371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此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此罪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危害军队作战利益方圃的犯罪

  1、提供虚假敌情罪。这种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到敌人突然袭击时。所谓“提供虚假敌情”,是指故意向参战的武装部队提供捏造的或者根本不存在的敌军方面的情况。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部队贻误战机,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造成其他严重影响的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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