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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法律援助相关问题的探讨(2)

时间:2012-11-28 12:3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四、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律师辩护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人及接受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是被告人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被告人也有放弃辩护与拒绝辩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

  四、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律师辩护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人及接受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是被告人所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被告人也有放弃辩护与拒绝辩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在一般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情况下,被告人放弃辩护与拒绝辩护不会存在什么问题。但是,在强制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情况下却有有一些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与第三款规定的法律援助对象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些对象是:盲、聋、哑、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对这些特殊主体进行强制指定辩护与提供法律援助具有重要意义。而一但这些特殊主体拒不接受指定的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的辩护该如何处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行委托或者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即强制指定辩护),不予准许。 以上规定对于一般指定辩护的对象规定了两次拒绝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然后由自己进行自行辩护。而强制指定辩护的对象只能享有一次拒绝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而不能再拒绝第二次指定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以上规定从形式上看是保护了盲、聋、哑、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这些特殊被告主体的辩护权。但是,在实质上却难以达到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目的。律师的辩护工作是很难进行具体量化的,这就是俗语所说的“良心活”。这也好比是名医和庸医的区别一样。当事人的生命本来危在一线之间,这时如有名医稍加点拨就会起死回生。而如果遇到了庸医胡乱施治反倒会加速死亡。而以上的规定就好比是病人有权拒绝第一个庸医,却无权拒绝第二个庸医一样,病人只能将自己的身家性命交给自己并不信任的第二个庸医去任意处置。我认为,最高法院的以上规定从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角度来说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但是法院与法律援助律师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法院无从掌握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水平、职业道德。所以,对于被告人第一次拒绝法律援助律师的案件,法院应当告知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由他们被拒绝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是否存在问题。并向法院推荐第二个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应当保证第二次指定辩护律师的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这样便可避免病人拒绝了第一个庸医,却又来了第二个庸医的问题。

  五、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律师辩护与当事人近亲属委托律师辩护的优先问题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的指定辩护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但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辩护工作是一个过程、一个期间。以上规定中并没有规定指定辩护产生的时间界限。现在存在的问题是:如果法院为被告人指定了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后,被告人的近亲属又同时为被告人委托了辩护律师,这时法院是否应当撤销对法律援助律师的指定?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也发生过。去年新闻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马家爵杀人案就出现过这一问题。当时的媒体报道,法院为马家爵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而马家爵的家属又在北京为马家爵聘请了辩护律师。最后法院认为:马家爵自己曾经明确表示不聘请律师辩护,所以应当由法院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因此拒绝了马家爵亲属为其聘请的北京律师。北京律师向法院提出了异议,但是法院在开庭时还是只允许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出庭辩护。我认为,法院的作法是错误的。在实践中,被告人被司法机关羁押剥夺人身自由,为被告人聘请律师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只能由被告人的家属来行使,法院拒绝被告人家属聘请律师的行为,其实质也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一种剥夺。具体来说,是对被告人对辩护律师选择权的一种剥夺。无论马家爵的罪行如何严重、恶劣,如何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是这些原因都不能成为法院违反程序法的借口。我的观点是:被告人及其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应当优先于法院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

  刑事诉讼中有关法律援助的问题还有很多,有许多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及《法律援助条例》中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都是诉讼程序上的规定。这些规定只是赋予了刑事被告人、被害人享有请求法律援助的权利。然而,法律援助律师如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如何有效地保障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则是要靠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来调整了。一些人仍错误地认为,法律援助律师只是程序上的要求,只是摆设,没有实质作用。在现实中,通过法律援助律师辩护而判决被告人无罪的案件也鲜有耳闻。但是,这些现实正说明法律援助律师在保证人权方面的重要地位与重要作用,也正唤起法律援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 吴京堂 律师 电话:13840874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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