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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主体研究

时间:2012-12-23 15:0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摘要: 自“97刑法”确立单位犯罪至今,单位犯罪一直是我国刑法的热点问题,理论界和司法界都对单位犯罪的主体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本文就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着力

  摘要:自“97刑法”确立至今,单位犯罪一直是我国刑法的热点问题,理论界和司法界都对单位犯罪的主体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本文就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着力阐明单位犯罪的主体应为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观点,并进而阐述了单位犯罪主体的社会组织性、物质条件性、组织机构性、责任能力性、决策独立性和合法性等特征及种类。(全文共7310字)

  关键词:单位犯罪 主体 特征 种类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立法

  对单位犯罪,刑法理论界颇有争议,主流观点有单位名义说、单位批准说和单位利益说三种。对单位犯罪的概念,各说表述也不相同,至今尚未形成一致性意见。因此,我国《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的规定,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被认为是对单位犯罪的概括式定义,回避了理论界就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本质区别等理论上的争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突飞猛进,单位犯罪趋势也日益严峻。最先是东部沿海地区较为突出,但随着经济发展进一步深入内陆,单位犯罪的出现频率在中西部地区随之增多。同时,单位犯罪金额也由开放之初的较小发展到几千万甚至过亿,其形式也更为隐秘,并且有集团式、跨国式的发展趋势。面对日益严峻的单位犯罪发展态势,我国也加快了对单位犯罪的立法进程。

  在1979年,我国《刑法》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没有或者单位犯罪的规定。1987年1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海关法》第47条第4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这是我国法律对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做出的首次规定。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十多个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也都有单位犯罪的规定。我国修订后的刑法,为了实现有力惩治单位犯罪的立法目的,采用总则和分则相结合的方式,正式将单位列为犯罪主体并适用刑罚。1997年《刑法》总则第二章第四节专门规定了“单位犯罪”;分则十章中有八章、107个条文、117个罪名涉及到单位犯罪,其中只有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在其它规定有单位犯罪的各章中,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数量最多,涉及单位犯罪的罪名分别为74个、34个。这说明,单位作为与自然人相对应的一种犯罪主体在我国刑法典中被正式确立和广泛采用。由于单位犯罪十分复杂,而刑法总则的规定又比较原则(仅有第30条、第31条),导致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单位犯罪的许多问题有不同的认识和看法。

  二、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理解认识

  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理解认识,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单位犯罪实际上是一个犯罪,即单位犯罪,两个犯罪主体,两个刑罚主体。其理由是:犯罪主体应与受刑罚处罚主体统一,单一的犯罪主体只能有单一的受刑罚处罚主体,双重的犯罪主体则应当有双重的受刑主体与之相对应。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主要采取的是双罚制的原则,这就决定了其犯罪主体也必然是双重的。否则,双罚制的规定就使罪与刑的关系发生了背离,与罪责自负、刑止于一身等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观点二认为,单位和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融为一体,结合成为一个犯罪主体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在单位犯罪中是不可分割的,是单位团体与其成员这两部分构成的一个组合体,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两个部分在单位犯罪中不是分工的关系,而是彼此融合和互为表里的关系。换言之,单位中的自然人把犯罪单位化;而单位则通过有关的自然人实施犯罪。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即单位是单位犯罪的唯一主体。具体分析如下:

  (一)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

  从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可知,单位是单位犯罪的唯一主体,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人员并非是单位犯罪的独立主体,但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是单位犯罪主体的组成部分。换言之,单位犯罪主体是包括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在内的单位,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不是与单位相并列、相独立的犯罪主体。

  就单位犯罪主体是仅指单位本身还是包括单位内部自然人在内,理论上也存在认识分歧。单一主体说认为,单位犯罪是一个犯罪主体,自然人包括单位内部对单位犯罪行为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不是单位犯罪主体;双主体说认为,单位犯罪实际上是一个犯罪,两个犯罪主体,即单位和作为单位构成要素的自然人;复合主体说认为,单位犯罪主体是由两重成分结合而成的犯罪主体,即由具有内在联系的单位和单位成员构成的复合主体。在单位犯罪的构成中,复合主体在统一的犯罪构成中是一个犯罪主体,但同时又具有相对性,即存在单位的整体犯罪构成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体犯罪构成的区分。不仅要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应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罚惩罚。这也是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的依据。笔者持单一主体说观点,因为:自然人不是独立于单位之外的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不包括单位内部的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是由于单位犯罪行为是由其内部的自然人具体实施的,因而这些自然人也应承担刑事责任,自然人承担的刑事责任是单位犯罪主体刑事责任的一部分。

  (二)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

  1、单位犯罪主体的形式特征。(1)合法性特征。合法性单位必须是依照法律、法规设立,取得法律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单位的“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依法成立,二是合法存在。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无论是法人单位,或是非法人单位,均应依法成立。违犯宪法或法律规定以及不依法定程序成立的组织就是不合法的组织,这种组织实施的犯罪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而只能是自然人犯罪。首先,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合法,其设立的目的和宗旨应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的方法、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其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设立的程序必须合法。机关和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成立;公司、企业和社会团体必须经过有关国家机关批准后,再分别由特定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而成立。未经依法成立或设立的非法组织,由于其并不具备法定的单位资格,如“地下工厂”等,即便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也不属于单位犯罪中所指的单位,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这些非法组织的成员实施的犯罪行为,是自然人犯罪或者是自然人共同犯罪。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合法,意味着不仅形式上符合法律规范,更重要的是实质上的合法,也就是活动内容必须合法。由于刑法就一些犯罪规定的对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成员的处罚大大轻于自然人犯罪,例如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自然人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成员最高也只要15年有期徒刑,导致了有些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刑法的严厉制裁,基于即使案发也只会受到较轻的刑罚制裁的犯罪心理的支配,采取种种不正当的手段设立公司、企业之后,即以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活动。像这种为了实施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公司、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如何处罚,曾经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司法解释,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2)组织性特征。单位的组织性特征,是指单位具有相当数量的基本固定的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单位是的组织性主要表现为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按照单位的宗旨和目标形成一定的组织机构形式,而一定的组织机构相互配合,从而形成单位这种有机整体。在司法实践中,虽有单位之名,但没有形成一定的组织机构形式,其内部人员又极不稳定,因此不具备单位组织的特征,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3)独立性特征。单位的独立性是指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能够以自己组织的名义独立地进行社会活动,并独立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单位的独立性表现在单位具有独立决策能力和自主活动能力。单位的独立性特征,决定了单位具有独立的意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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