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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2)

时间:2012-12-11 10:4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就现代法律体系而言,刑法属于对人的行为进行第二次调整的法律。经济犯罪作为法定犯,首先是违反经济规的经济违法行为,只有经过详细的经济行政法过滤以后,对经济犯罪行为的调整才更加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如果

  就现代法律体系而言,刑法属于对人的行为进行第二次调整的法律。经济犯罪作为法定犯,首先是违反经济规的经济违法行为,只有经过详细的经济行政法过滤以后,对经济犯罪行为的调整才更加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如果有关经济犯罪的刑法规范与其所依托的相关法律缺乏这种有效的衔接和过滤机制,而仅仅依赖刑事实体法尤其是依赖刑罚的作用,那么经济犯罪的刑事政策便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我国的经济犯罪刑事司法实践来看就呈现了这种缺陷,一方面出台了多个有关经济犯罪的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释,希望通过制定一部大而全的刑法典就可以解决经济犯罪问题,显然这种想法是过于简单了。另一方面经济行政法规的滞后或欠缺也使得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的效果难以很好体现,二者难以很好的协调。以有关证券犯罪为例,1997年刑法典设立了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而《证券法》于1998年12 月29 日才得以通过,而且两者之间涉及证券犯罪的内容并不协调。同样立法机关颁布的几个《刑法修正案》,已经将期货交易活动也纳入《刑法》调控范围,而《期货交易法》时至今日仍未出台。必须要意识到“在经济犯罪的领域内,刑法以外的预防性行为比各种事后的刑事制裁都更有效,这已经属于对经济刑法和经济犯罪的可靠的认识。” [7]

  三、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构想

  建议从以下方面构建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政策:

  1、建立科学的刑事政策观。

  指导思想上必须树立科学合理的刑事政策观,正确认识经济犯罪与刑事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复杂的原因,“在宏观上市场经济是以法律为边界的公平竞争的经济,在微观上竞争主体均以获取超出平均利润以上的最大利润为目的,以便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最大发展。这种生产经营目的成为经济主体采取非法手段突破竞争的公平界域的内动力。……不能否认‘有市场经济就有经济犯罪’这种客观现象” [8]而经济犯罪的原因是极为复杂的,市场经济机制的不完善、人的趋利本性、经济犯罪的成本还不高、经济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市场经济后贫富差距扩大后人的失衡心理、市场经济中诚信等道德规范的缺失、经济违法犯罪与一般经济行为边界的模糊性等都是导致经济犯罪的原因。“因为经济犯罪的实际成因已变得日趋复杂和多元,仍然寄希望于通过单纯加重刑罚或者进行集中打击的方法去遏制经济犯罪,那无疑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幻想。” [9]同样,“犯罪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决定了它只能被抑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而不可能被彻底消灭。因此,刑事政策只是抑制犯罪,将其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的策略,而不应希冀消灭犯罪。同时,犯罪不是孤立的现象,而是由一定的社会形态与社会结构决定的社会现象。因此,犯罪问题仅依靠刑罚是难以解决的,只有消除导致犯罪产生与存在的社会条件,才是治本之道。” [10]。基于这样的认识,对于经济犯罪应当坚持广义的刑事政策观,以经济犯罪的相对性和刑罚的有限性为基础,坚持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综合性和整体性。在具体刑事政策手段上基于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从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和刑事社会政策等多方面更好的、合理的组织对经济犯罪的反应,将经济犯罪最大限度地控制在社会能够容忍的限度内,最大限度的促进经济的发展。

  2、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重心在于经济犯罪的预防,应该以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社会经济政策为基础。

  在经济犯罪的预防上,建立国家和社会双本位的犯罪预防模式。社会经济政策对于经济犯罪的预防和控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德国百年来的经济政策与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的关系揭示:经济政策的特点决定了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的特点,经济政策的动荡导致了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的动荡,经济政策的反动恶化了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进步的经济政策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清楚地说明了经济政策在打击经济犯罪和发展经济刑法中的基础性地位。所以,经济犯罪的预防首先在于国家的良好的经济社会政策。树立以人为本的市场经济理念,建立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规范体系,形成公平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培养高效公正廉洁的市场经济管理机构,才是预防经济犯罪的重点。正如刑法学专家陈兴良所言:“经济犯罪的发生和金融管理秩序的混乱、税收管理体制缺陷存在极大关系,主要应当通过加强社会经济管理、增补漏洞来防止这些犯罪的发生,而不能简单地施以重刑、乃至死刑作为管理不善的补偿。事实上,如果金融管理和税收管理的正常秩序没有建立,犯罪就不可避免,死刑也无济于事。” [11]刑罚预防已经是犯罪预防的最后层次。

  就我国社会经济政策目前的情况而言,过于追求经济增长的速度,尤其在地方政府看来经济增长的速度、经济增长的规模几乎就是地方经济工作的全部内容,科学的经济管理制度的建立、良好的经济运行秩序的监管就被相对弱化,而导致对经济行为的监管和管理的力度相对不足,对不法经济行为的遏制效果就难以维持,甚至为追求地方和部门利益而对经济不法行为搞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所以改变以单纯的经济增长为目标的社会经济政策,真正落实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社会经济政策才能根本遏制经济犯罪的快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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