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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诈骗罪(2)

时间:2012-12-12 11:1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发生保险事故,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以及保险人依合同约定的责任进行赔偿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就不能向保险人索赔。实践中,有的投保人、

  发生保险事故,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以及保险人依合同约定的责任进行赔偿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就不能向保险人索赔。实践中,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编造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即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险欺诈行为。所谓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事故在实际没有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采取虚构、捏造事实的方法,欺骗保险人,谎称保险事故已发生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把并没有丢失的参加保险的财产谎称已经丢失;并没有发生保险财产被毁的事件,却谎称为因保险事故被毁。例如,某单位的汽车并未参加保险,在车库爆炸失火时被及时转移并未损坏,却谎称巳完全被毁而骗取保险金的,就是编造保险事故发生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这种诈骗行为主要存在于财产保险中。根据《保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其宗旨是为了抗御并防范灾害。保险人进行保险经营,就是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对个人或单位因特定的危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以集体力量给予帮助。④如果本来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却通过人为的制造事故,致使财物遭受损失,无疑是一种为法律所禁止的不法之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倘若又借此向保险人索赔而骗取保险金,显然又有悖于保险制度的本质与宗旨,为保险法律制度所不容。实施制造保险事故而故意造成财产损失骗取保险金的,不仅要承担此行为造成实际损失所应负的各种法律责任,如制造火灾、爆炸保险事故的,应分别承担放火罪、爆炸罪的刑事责任;如违反交通法规,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则应分别承担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刑事责任等等。而且还应承担由此行为骗取保险金的其他责任,如《保险法》第27条规定的经济责任,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应负的刑事责任。所谓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故意造成使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财产损失,从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车辆到了报废期,为索取保险金,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故意破坏并谎称是他人破坏或着是而骗取保险金的。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犯罪行为,如果是由于过失造成保险对象损坏,而后又骗取保险金的,则属于对保险事故的发生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的违法犯罪行为。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该种诈骗行为主要是针对人身保险而言的。投保人、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加害被保险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这种行为主要存在于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之间,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主要是杀害、伤害、虐待、遗弃、爆炸、放火、投毒、传播传染病等其他方法。对于过失致人死亡、伤害或疾病的行为,如过失引起爆炸、水灾、失火、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过失致人伤害等行为致人死亡、伤残或疾病、即使骗取保险金的,一般不认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此时构成本罪,往往也是编造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那种情况的犯罪。不管是否以此行为而骗取保险金,都不排除可以构成因过失行为致人死亡、重伤或疾病的有关犯罪,如过失投毒罪、过失爆炸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在人身保险中诈骗保险金的存在另一种可能,即被保险人自杀、自残或染上疾病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能否将其定为保险诈骗罪。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的两年后自杀的,保险公司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被保险人在自杀身亡的情况下,无法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如果被保险人自杀未果,并未向保险公司实施诈骗行为,则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自杀未果的情况下,凭借自杀过程中办有的身体伤害或残疾而向保险公司索赔骗取保险金的,则存在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可能性。⑤

  二、保险诈骗罪的刑罚适用

  (一)、自然人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对于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保险金达到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达到25万元以上的,即可认定。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诈骗手段非常恶劣或残忍的;进行保险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其诈骗造成保险人严重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手段触犯他罪条文尚未构成他罪的;等等。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保险金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如达到20万元以上,单位如达到100万元以上,即可认定。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主要是指以保险诈骗为常业的;属于保险诈骗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保险诈骗造成他人如保险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及影响的;以及具有多个严重的情节的。

  三、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我国保险事业起步较晚,有关规章和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不法分子利用保险业行业管理上的漏洞,实施各种形式的保险诈骗活动,成为当前保险业发展的最大威胁之一。本文对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做如下分析。

  (一)、保险诈骗罪的共犯问题

  根据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从客观上看,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在犯罪分子实行犯罪之前或实施犯罪过程种给予帮助,便于其实行犯罪或易于完成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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