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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犯罪黑数,指客观存在的犯罪活动中,没有被揭露或没有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比数。在所有诈骗行为中,保险诈骗犯罪的黑数是最高的。究其原因,除了本身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在短时间内难以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外,主要是许多人并不认为欺诈是一种严重的犯罪。一些人认为欺诈保险公司只是一种“公众游戏”,似乎是可以原谅的。而在保险欺诈者看来,这只是一种“扯平帐务”的方式。 我在上述第一节已讲过只要具备犯罪四大要素就构成保险欺骗罪。 1、侵犯的客体,即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秩序。 2、主体为特殊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单位)。 3、客体方面,有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4、保险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只要有上述条件,就可以定为保险诈骗行为。我国刑法不承认所谓“公众游戏”,“扯平帐务”等说词,对保险诈骗行为坚决打击。 保险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区别。 保险诈骗与一般诈骗有着共同点:在客观方面,两者的犯罪手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主观方面,都有诈骗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后者则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除此之外,两者在犯罪客体方面亦有所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秩序;后者侵犯的是简单客体,仅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在惩治保险欺诈方面,我国法律已日臻完善,有法可依。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注意的是,治理保险欺诈的关键在于预防,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让全社会学法、用法、护法,对保险欺诈行为人人自知其害。充分运用保险法律武器打击保险欺诈行为。对典型案例暴光,使广大客户明确责任,警钟长鸣。 参考文献 1、陈光中主编:《刑事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8页。 2、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2页。 3、王晨著:《诈骗犯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66页。 4、吴小平主编:《保险原理与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 5、赵秉志:《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页。 6、赵秉志:《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4页。 7、李忠诚:《保险欺诈罪》,载于《现代法学》1996年第三期,第26页。 8、郎胜主编:《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释义》,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版,第158页。 9、李玉泉主编:《保险欺诈与对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