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计算机网络组建于20世纪70年代,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中国从1995年开始接受因特网入网申请以来,经过数年的发展,计算机网络已经走入千家万户,广泛应用在生产、服务、生活等各个领域。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2年1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01年12月31日,中国上网计算机总数为1254万台,其中专线上网计算机数为234万台,拨号上网计算机数为1020万台。中国上网用户人数约3370万人,其中专线上网的用户人数为672万,拨号上网的用户人数为2133万,同时使用专线与拨号的用户人数为565万。除计算机外同时使用其他设备(移动终端、信息家电)上网的用户人数为118万。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3年1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最近统计,现在中国上网的计算机总数已增加到2083万台,其中专线上网的计算机有403万台,拨号上网的计算机数量为1480万台。中国上网用户人数约5910万人,其中专线上网的用户人数达2023万,拨号上网的用户人数猛增到4080万。中国上网计算机数量、上网用户人数的增幅位居世界前列。计算机网络在中国的迅速发展,同时也使各种基于计算机网络的犯罪行为滋生蔓延,愈演愈烈。 关于网络犯罪概念的争论 尽管网络犯罪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关于网络犯罪的确切含义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网络犯罪是犯罪学概念还是刑法学概念 最初的观点认为,网络犯罪是基于网络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犯罪现象。网络犯罪是社会上存在的诸多特殊犯罪形态之一,因此,网络犯罪是犯罪学概念而非刑法学概念。其后,中国有学者认为,在一定意义上,网络犯罪也可以作为刑法学上的概念进行使用,其理由是,中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第285条和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绝大多数的情形下,主要表现为网络犯罪。因此,刑法意义上所使用的网络犯罪一词,实际是指这两个罪名所涵盖的犯罪行为。但是,由于网络的出现,基于网络而实施的传统性犯罪对中国刑法的制定和具体适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在性质和数量上影响了网络犯罪行为的实施方式、危害结果及其法律后果。因此,从刑法理论上有必要将这些犯罪作为一类罪行进行研究,以发掘其共性,合理组织对此类犯罪的反应。 我们赞同这样的看法。 2.网络犯罪是工具犯还是对象犯 共8页: 上一页 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