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登海默曾经说过:“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化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3的确,对于正义,每个人有着不同的认识。在被害人看来,犯罪分子受到惩罚并且使自己的伤害受到最大程度的弥补就实现了正义;在被告人看来,自己在程序中受到公正的待遇并且获得了相对宽宥的处理就是实现了正义;而在普通公民看来,如果通过司法使得社区的秩序得到了维护就是实现了正义。无论如何,犯罪事件的发生都已经涉及程序的主体造成了各种伤害,能够恢复犯罪发生以前的状态,弥补犯罪对于自己的生活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可能才是大家共同的期待。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事和解在我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时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需要,更是构建和谐文明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需求。为此笔者主张应当增强我国刑事司法程序的人文关怀,尽快推进全国性的未成年犯罪刑事和解立法,以有效治愈传统刑事处置措施和刑事政策的缺陷。 刘为勇,法学硕士,律师,江西南昌社科院南昌法治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研究人员。 谢玉美,法学硕士,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 ① 目前,刑事和解的观念已成为国际思潮,被许多国家和地区所接受,如联合国和欧洲议会已经承认将犯罪补偿作为一种单独的刑事处分方式。德国少年法院法规定,刑事和解构成对犯罪人教育处分的一种方式。日本法务省也正拟制定犯罪被害恢复制度。我国台湾不少学者也提出了在刑法中构建刑事和解的设想。具体内容参见: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40-241;[日]吉田敏雄:《刑事和解与损害恢复》[J],刑法杂志,1998(2);施惠玲:《从福利观点论我国少年事件处理法之修正》[J],月旦法学杂志[中国台北],1998:40;高金桂:《论刑法上的和解》[J],东海法学研究[中国台北],1999(4)。 ② 肖 伟,《超越传统模式的局限—对刑事和解引入青少年犯罪治理领域的考察》[J],青年研究, 2007(1)。 ③ 刑事和解的思想渊源最早可追溯至原始社会的私人分割赔偿,但作为一种刑事思潮和理论,它发端于二十世纪中叶,是西方国家新的刑事理念和法律价值观变化的产物。迄今最全面的刑事和解理论是美国犯罪学家约翰·R·戈姆在《刑事和解计划:一个实践和理论构架的考察》一文中所提出的“恢复正义理论”、“平衡理论”与“叙说理论”, 而“恢复正义理论”最具有说服力,是当今西方刑事和解最重要的理论基础。具体内容参见:马静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4)。 ④ 本文使用的是犯罪人这个笼统称谓,与犯罪学意义上的加害人相同。 ⑤ 刘凌梅,《西方国家刑事和解理论与实践介评》[J],现代法学,2001(1)。 ⑥ 此外,笔者注意到倡导刑事和解有着非常现实的针对性。据中国青年报的披露,近两年发生的刑事案件,有30﹪左右是私了的。这些来自新闻媒体的信息大多来自基层,具有相当的可靠性,有助于了解刑事和解的社会基础和实践基础。 ⑦ 汤火箭,《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论证》[J],人民检察,2004(10)。 ⑧ 李洪江,《刑事和解应缓行》[J],中国检察官,2006(5)。 ⑨ 引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在2006年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在和谐社会语境下探讨刑事和解研讨会上的发言。 ⑩ 所谓贴标签,就是立法者、司法者、社会舆论把某些个体定义为“越轨者”的过程。据研究表明,社会的消极标定和烙印现象促进了青少年对“消极同一性”的内化,这反过来又迫使青少年把违法犯罪当成一种持久的生活方式。具体内容参见:罗大华,《犯罪心理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11 储槐植先生认为:从过去到未来有五种刑罚结构类型:死刑占主导地位;死刑和监禁刑占主导地位;监禁刑占主导地位;监禁刑和罚金刑占主导地位;监禁替代措施占主导地位。这一变化体现了刑罚由繁到简、由重到轻、趋于消亡的发展规律”具体内容参见:储槐植,《改革开放与刑罚发展》[M],检察出版社,1993。 12 李啸天,《刑事和解并不等于“私了”》 13 [美]博登海默着, 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