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务量来说,公诉人不仅承担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而且还承担着公安机关大量移送的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由于业务量大,相对来讲公诉人员对案件审查时的挑剔机会就多,加之,自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后,主诉检察官对案件的公诉权相对扩大,就此,难免不出现一些素质低下的主诉检察官滥用职权贪赃枉法。这其中从不诉案件中涉足是“暗道”之一,主要表现在:主诉检察官虽然对案件没有实体裁判权,但对案件的处理有诉讼终结权。 一些主诉检察官为使案件办得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满意,从中贪利,一则使认定的案件事实尽量向“轻微”靠拢; 二则根据案件稍存的疑点,钻法律上“存疑”具体标准的缺乏之空,将案件办成存疑案件,以致所谓的“轻微”、“存疑”案件在检察机关以不诉方式得到了结; 2、从指控事实中涉足。 自新刑诉法实施后,法官对公诉案件在庭前仅作程序审查,对案件实体问题在开庭时审理,且坚持的是“不告不理”原则。这样在审查认定案件犯罪事实方面,主诉检察官在侦查机关和部门制约不到、法官不能制约的情况下有很大的活动空间,对一些稍作补查的犯罪事实或主诉检察官带有偏见而认为不能认定的犯罪事实,有的就因主诉检察官为从本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处谋取私利而被否定掉,不予指控; 3、从放弃抗诉权涉足。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刑事抗诉权,但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行使刑事抗诉权很少,甚至为零抗诉。这其中并不是法官公正执法无纰漏,有的判决就属法官明显定性不准、量刑倚轻倚重,对此,主诉检察官总是以种种理由不主张抗诉,深究之,有的就是主诉检察官和法官暗中“吃”了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好处而放弃抗诉。如某地甲某参与共同故意杀人,甲被起诉后,法院对甲某减轻判处缓刑,甲出狱后不久又参与黑社会组织作案被查处,经深究,甲在杀人案中被从轻发落无法定理由,原因就是因为主审法官和主诉检察官得了甲的好处,其中主审法官受贿几万元,主诉检察官受贿几千元的物品。 ——刑事审判人员的“暗道”和手段: 1、从定罪证据中找茬涉足。 当今刑事审判有一条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而是否“疑罪”主要靠案中证据支撑。按照法律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那么何谓“证据确实、充分”?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其中就有个“人为把握”的问题。既然存在人为因素把握证据问题,就难免办案法官通过否定“证据确实、充分”而“疑罪从无”判案,并通过“疑罪从无”判决索取、收取被告人及其亲属的钱财。现实中经常有这样的实例,有的一审判有罪,而二审判了无罪;一审判无罪,而二审却判为有罪,这其中除正常的公正执法外,少数办案法官还是从中谋取了私利的; 2、从曲解法律中涉足。 中国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特别是罪状规定比较笼统不够细,实践中经常遇到此罪与彼罪界限竞合或交错问题,有的法定情节规定得比较模糊甚至没有穷尽。就此,有的法官为被告人开脱、减轻罪责,钻法律空子曲解法律而重罪轻判或从轻、减轻判处,从中谋取利; 3、从量刑中涉足。 我国法律刑种多、量刑幅度大,加之有适用缓刑制度,且缓刑中“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又不够具体,这样无形中就增大了办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一是在量刑幅度内,即使没有法定从轻情节,判多判少也是法官说了算,这其中就给了有的法官卖弄法的机会; 二是缓刑的适用中,也给了有的法官不少便宜,同类情况下,有“情”、有“钱”的人才可能缓刑。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与非职务犯罪案件相比,职务犯罪案件判实刑的少,判缓刑的多就是明显的例证。 ——民事审判人员的“暗道”和手段: 1、从调解中涉足。 民事案件包罗广泛,涉及社会各个方面,民事法官办理民事案件的业务量大,涉及的人多且面广。从总体上来看,法官涉足职务犯罪在民事方面是高发点,首先因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除刑事自诉案件外)不同,办案法官可以判决前居中调解,调解中有的法官抓住当事人有求于他的心态,利用当事人不熟知法律的弱点,从中“和稀泥”调解,借机“吃了原告吃被告”。如某地法院审理一债务纠纷案时,办案法官“两头吃”后,不敢依法判决,就想方设法调解,使案子久拖不决; 2、从造假中涉足。 民事案件几乎不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且大多与经济有关,实践中有的法官通过造假判决书办私案,从中获利。如某地法院法官陈某私自受理刘某债务纠纷案,并收取诉讼费一万元,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定审理程序情况下,制作了一份假民事判决书并交付执行。陈以此为手段,先后制造假案10多起,受贿20多万元。在这位法官家中,搜出了其私藏的已盖公章的各种30余种100多份; 3、从卖证据中涉足。 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自身,有些证据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能力有限是无法收集到的,为此,有的法官利用法官身份暗中直接或协助一方当事人调取有利的证据,通过调取或隐匿证据,索取或收受一方当事人的钱财; 4、从关照业务中涉足。 民事案件大多涉及财产的评估和审计,有的法官将这一业务交由关系熟的单位进行,从中吃回扣。 ——执行法官的“暗道”和手段: 民事判决的执行是法院真正体现审判公正和诉讼效能的落脚点。以往社会上有一种流行说法,叫做“赢了官司,输了钱。”这是对法院开“法律白条”的一种回应。针对此,法院加大了对民事判决的执行力度,成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这无疑是对“法律白条”说不的一种有力举措。但在“锐斧”执行的同时,掌“斧”人——执行法官也被对方的“糖弹”所击倒,根源在于其贪吃,且胃口大,其贪吃的“暗道”和手段有: 1、从“封杀”中涉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