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凡民事案件都是当事人间协商解决不了才诉诸法律,且经过调解、判决,当事人通常通过隐匿财产而规避执行,这样以来,执行法官只有想方设法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者的动产和不动产,在这一系列的“封杀”执行中,被执行者为使执行法官手下留情或“封杀”财产的额度降到最低限度而贿赂执行法官; 2、从拍卖中涉足。 在民事案件的执行中,查扣到被执行者的车辆、房产等财产是常事,为使这些财产转化成现额,以清偿民事判决中之标的款,执行法官要将这些财产交付拍卖公司拍卖(拍卖公司可从中收取佣金),但交付谁拍卖,这就决定于执行法官,这也正是执行法官从拍卖公司猎取钱财的“秘道”。如某中级法院在执行扣押并交付拍卖一栋价值上千万元的房屋过程中,执行法官从该拍卖公司吃回扣40多万元,其中4名执行法官栽倒。 3、从“清场服务”中涉足。 拍卖公司对房产的拍卖后有一个清场交付的问题,这其中拍卖公司又必须有求于执行法官清场,否则所拍卖的房产有可能因当事人的干扰而交付不了。既然要执行法官清场,有的执行法官必定又要再“吃”拍卖公司。 共3页: 上一页 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