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就必须消除职务犯罪赖以产生的各种经济原因,把经济体制中存在的各种有可能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条件铲除干净,这才是最根本、最长远的社会防治对策,例如,要通过经济体制改革来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一旦社会物质产品极大丰富,则某些国家公务人员利用掌管财物及其审批大权进行职务犯罪的基础即被消除,就可以为精神文明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从而为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奠定其思想基础,就可提供出专项资金来用于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再如,要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以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物质待遇,使其经济收入保持在社会平均生活水准之上,从而使其有一个保持廉洁的最起码的物质条件,同时也为国家惩治贪污、贿赂等腐败分子提供其充分的理由。 (三)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没有监督的政府必将演变成腐败的政府。因此,要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首先,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性的行政监督机制,即国家有关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实施全面而系统的严格监督,包括一般隶属监督、内部职能监督、主管监督、专门监督等等。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外部性的社会监督机制,即依靠有关机构、团体和社会大众力量,对国家行政工作进行社会性的全面监督,包括社会 论监督,党团社会监督、新闻媒介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群众举报监督、人大总监督等等。再次,要建立和完善职能性的司法监督,即充分发挥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实施的监督、惩治职能,及时侦破和惩治有关职务犯罪。 (四)认真贯彻并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 国家公务员自身素质的好坏,影响着反腐败斗争的成败,因此,要预防和控制国家公务员的职务犯罪,就必须认真贯彻并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一支反腐倡廉的高素质的公职人员队伍,提高公职人员自身素质及其免疫力。具体而言,一是要确立职权许可原则,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权由人民通过立法授予,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不能享有且不得行使;二是要实行干部回避制度;三是要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四是要建立严格的公职人员选拔、任用、考核和罢免制度;五是要严格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并注意提高公职人员的;六是要严格限制公务人员接受馈赠和额外报酬,严禁公职人员经商和兼职;七是要加强公职人员的思想政治、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等工作;八是要加强对公职人员进行廉洁自律、奉公守法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 (五)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廉政建设 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集中体现,严重地损害着党和国家的声誉和形象,危及社会的安定和政权的巩固,因此,必须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为此,国家公务人员,尤其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于律已,率先做到清廉、勤政、务实;要真正做到威武不屈,富贵不淫,贫贱不移;只有勤于政事,甘当人民公仆,才能“为政一届,造福一代;为政一地,服务一方”。如果每个国家公务人员都能自觉廉洁奉公,公而忘私,则职务犯罪自然也就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四、法律防治对策 (一)立法防治对策 1、确立严惩职务犯罪的立法指导思想。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发案率不断上升,与我们缺乏从严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意识有关,因此,要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就必须首先确立严惩职务犯罪的立法指导思想,历史也已证明,只有首先实现“吏治”,然后才能达到“民治”。 2、采用“多元立法”的防治对策。以往,我国有关职务犯罪的立法基本上是以刑法典为轴心的一元立法,这难以克服刑法典的稳定性与职务犯罪的变异性之间的矛盾,因此,应当采用多元立法方式。例如,要进一步完善经济立法,以消除贪利型、渎职型等职务犯罪赖以滋生的土壤;要进一步加强行政立法,以严格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堵塞管理上的漏洞;要尽快制定惩治职务犯罪的单行刑事法规,如当前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反贪污贿赂法,这已是当今世界的一个发展趋势;要适时修改刑法典,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的新情况和新特点;要注意采用附随型的立法方式,如在行政法规、经济法规中附随规定某些已超越一般违法行为性质的职务犯罪。 3、刑事立法中的防治对策。首先,应制定严谨缜密的惩贪法律。例如,应增强惩治贪赃犯罪的威慑力,降低处罚的数额起点,提高法定刑,增加罚金刑;要强化对贪赃犯罪主体犯罪能力的限制和再犯能力的剥夺,实施严格的资格刑;要修改、完善贪赃犯罪的构成要件;要增设一些新罪名。其次,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例如,应建立惩治职务犯罪的罪名体系,因情增设一些新型的职务犯罪罪种,要严格界定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以确保刑法在打击、惩治职务犯罪方面的主要锋芒所指;应调整刑制,堵塞漏洞;应调整渎职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位置,将其章次前移,以体现“吏治”严于“民治”的决心;应完善对职务犯罪的处罚机制,如从重处罚、提高法定刑、施以财产刑、适用资格刑等;应将纯正的职务犯罪集中于渎职罪中,并扩大非纯正的职务犯罪的范围;应协调职务犯罪与非职务犯罪的刑罚比重;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某些具体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处罚原则。 (二)司法防治对策 1、采用多元的司法对策。除民事司法外,经济司法、行政司法和刑事司法对于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首先,应重视刑事司法对策,如针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变化,提高刑事制裁的有效性;加强刑事司法组织的建设;进一步健全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举报制度;应注意适用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种,剥夺其再犯的能力。其次,应重视经济司法和行政司法对策,即通过经济审判和行政审判,消除职务犯罪赖以产生的隐患,防职务犯罪于未然;同时,又得以及时发现并揭露职务犯罪的案件,将其移交给刑事审判庭,以惩治职犯罪于已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