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为人轻信所预见的结果能够避免。这是造成该类过失犯罪的心理原因,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本质条件。它充分说明行为人之所以要承担刑事责任,其原因就在于“行为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抱一种轻率的态度,对社会缺乏责任感和道德基础”[3], 因此应当受到这种否定性评价和刑罚的制裁。 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 ﹙一﹚认识因素上的区分 在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虽然都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他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即对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估计是不一样的。在间接故意的场合下,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比较清楚的认识,也就是说,“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4]。不是认为这种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而是对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一点有着明确的认识。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观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心里则不同,具有这种心里者虽然也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一定的认识,但这种认识一般都是比较模糊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总认为,基于他的身体、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在实施行为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它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因此,即使发生了危害结果,但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危害结果发生的客观实际是不一致的。 ﹙二﹚意志因素上的区分 在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虽然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认真进行分析考察,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仍然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而是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即认识上和主观心里上都是采取排斥,反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仍然自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并且实施该种行为,他必然是凭借了一定的自己认为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如本人的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者其它客观条件,自然方面的有利因素等。 过失行为向故意犯罪的转化 在过失行为的发展过程中,由于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变化,过失行为有可能向故意犯罪转化。比如,致人重伤,有条件救助而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其肇事行为属于过失行为,但整个行为的性质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罪。同理,在失火后,有条件扑灭而放任不管,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认定为放火罪。 认定过失行为向故意犯罪转化的理论依据是:发生在前的过失行为属于先行行为,由于该先行行为是行为人所实施的,因此行为人就有义务避免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行为人在有条件履行该义务的条件下不履行,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放任这种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如果其放任的危害结果实际发生了,从主客观两方面结合起来判断,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犯罪的特征,因此。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犯罪。 正确认定过失行为向故意犯罪的转化,应当注意把握的根本依据是看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存在或具备避免更严重结果发生的客观条件。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据过失行为发生现场的环境、设备、距离医院的远近等因素综合判断,确实不具备避免严重危害结果发生的条件的,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刑法学.上册.刑法总论[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5 [2]赵秉志·犯罪疑难问题分析 [M] 法律出版社,2004 [3]陈忠林·刑法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0-44 [4]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M]:法律出版社,1999.123-126 [5]刘芳、单民·刑法疑难问题通解[M]:法律出版社,200 [6]聂立泽著·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研究[M] :法律出版社,2004 [7]韩忠谟·刑法原理[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8]章德华·规范刑法原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