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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与从犯区分根据论(4)

时间:2012-12-28 09:1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报应论用朴素的报应观念解释刑罚问题,认为刑罚是对犯罪和犯罪人的报应。在报应论中有神意报应、道义报应和法律报应的发展演变,但是其共同特点在于以因果报应为立论基础,认为犯罪是刑罚的先因,刑罚是犯罪的后果

  报应论用朴素的报应观念解释刑罚问题,认为刑罚是对犯罪和犯罪人的报应。在报应论中有神意报应、道义报应和法律报应的发展演变,但是其共同特点在于以因果报应为立论基础,认为犯罪是刑罚的先因,刑罚是犯罪的后果,刑罚是对已然犯罪的报应和惩罚。恶因恶报是人理常情,是社会公平和正义观念的体现。从本质上看,犯罪是一种害恶,理应受到恶的报应,而刑罚就是这种恶的报应的具体体现。据此,报应论主张报应观念是刑罚存在的正当根据,刑罚就是为惩罚、报应、谴责犯罪和犯罪人而存在,刑罚只能以已经实施的犯罪为其唯一对象,刑罚的轻重取决于已然的犯罪的严重程度,刑罚不能考虑预防犯罪等刑事政策上的目的和因素,否则,就没有刑罚公正可言。

  功利论则与报应论不同,认为刑罚并非是对犯罪的报应,而是防止犯罪发生,保卫社会利益,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目的所采取的一种法律手段。它是一种以功利主义和预防思想为基础的刑罚理论,认为刑罚之所以存在,并不是因为它能满足人们抽象的报应观念,而是因为惩罚犯罪人可以维护社会秩序,从而为社会带来一定的实际利益和功利效果,即预防犯罪。因此,功利论主张对犯罪人适用刑罚着眼的不是犯罪人过去的罪行,而是出于未来预防犯罪的功利需要,刑罚的分量取决于预防犯罪的实际需要。

  笔者认为,报应和功利理论都部分揭示了刑罚的正当根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没有认识到刑罚的阶级本质,缺乏辩证性。对于报应论而言,根据行为人已经实施的犯罪决定刑罚,强调刑罚的根据是罪犯过去的恶行及其罪责,从而使刑罚的根据建立在犯罪事实的基础之上,考虑对已然犯罪的回顾,较好地坚持了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了公正和正义理念,但是它过分强调刑罚是对害恶行为的公正报应,为单纯满足公正和正义感而确立刑罚,没有考虑刑罚应当追求的社会效果,贬低了刑罚的社会意义。对于功利论而言,根据预防犯罪的需要决定刑罚,强调刑罚的根据在于惩罚行为人能够取得更大的社会效果,从而重视追求刑罚的社会效益,顾及了对未然之罪的展望,但是它片面追求功利目标,进而否定刑罚报应根据,显然有失公正。

  报应论和功利论虽均从某一方面正确阐明了刑罚目的,但是由于立论的片面性,其自身都存在缺陷,难以单独对刑罚正当性根据作出全面完整论证,在此背景下一体论应运而生。尽管一体论也有学派分野,但是其基本思想在于把报应论和功利论予以折衷,即将二者都视为刑罚的根据。该说主张刑罚是由于犯罪而科处,将刑罚原因归于报应主义;同时承认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或者防卫社会,融正义理念与目的思想于一体。当代西方学者在刑罚根据问题上基本持折衷态度,试图从对诸种刑罚根据论的扬弃、中和与整合中找到一种对刑罚的根据趋于完整的解释。由此形成了取代传统诸说而成为西方刑罚根据论之主流的所谓刑罚一体化理论。(16) 我国学者认为,报应论侧重于惩罚和报复,不符合人类理性要求;预防论侧重于威慑恐吓,有违反道义和人权要求之嫌;折衷论博采众长,兼收并蓄,既考虑到了刑罚目的中对已然犯罪的报复惩罚,又考虑到了对未然犯罪的预防及对罪犯本人的教育改造,应该承认其具有较大科学性、合理性。(17)

  笔者同意将报应和功利都视为刑罚正当根据的绝对折衷主义观点,并认为我国刑法主犯与从犯划分和处罚原则,正是刑罚目的一体论的必然要求。这是因为:其一,主犯与从犯区分体现了报应论的正义观念和正义需求。报应论强调的是以行为人已经实施的犯罪危害和行为人的罪责大小为基础,主张罪刑相适应。如前所述,对于起主要作用、罪责较大的主犯处以较重刑罚,而对起次要作用、罪责较小的从犯,予以较轻处罚,正是贯彻了伦理学“罚其应得”的正义要求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反映了刑罚的报应目的,蕴含了对刑罚正义的要求。其二,主犯与从犯区分也反映了功利论预防犯罪的需要。功利论强调通过行为人所实施的罪行大小及人身危险性大小,来考虑对行为人刑罚的社会效果,注重用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和防卫社会的效益。一方面,通过对罪行极其严重的主犯适用死刑,淘汰这种犯罪分子,或者教育改造主犯成为新人,可以达到预防主犯本人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目的;另一方面,通过对主犯予以较重处罚,可以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防止被害人对主犯进行私人报复,从而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而对罪行和人身危险性较小的从犯予以较轻处罚,也同样体现了功利论预防犯罪的需要。其三,从方法论上看,主犯与从犯区分的正当根据在于报应和功利的辩证统一。既然报应和功利各有侧重,都有片面合理性,那么我们根据唯物辩证法可以将二者统一起来,以扬长避短,实现优势互补。对此,德国学者指出:存在将报应与预防加以联系的可能性。这是指刑罚通过对过去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公正的报应,有助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报应和预防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体。(18) 我国学者认为,报应与预防存在统一的基础,报应目的可以兼容预防的思想,预防目的同样可以兼容报应的思想。没有脱离预防思想的绝对报应,也没有脱离报应思想的绝对预防。从更深层次说,报应与预防的关系是正义与功利的关系。我们追求的,应当是公正的功利。报应与预防在刑罚目的体系中并非并列关系,应当以报应为主、预防为辅,即以报应限制预防,在报应限度内的预防才不仅是功利的而且是正义的。或者说公平的刑罚分配应当是在报应所限定的范围内,依据威慑或矫正的需要来予以分配,即以按劳分配为主、按需分配为辅。(19) 对于报应和功利在主犯与从犯区分根据上的关系来说,也应当作如此理解,即一方面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犯人,是危害比较严重、罪责较大的共犯人,通过对主犯适用与其罪责相当的刑罚,均衡其犯罪造成的恶害,满足社会大众的正义需求,可以说对主犯的处罚主要体现了报应观念;另一方面主犯往往是或者惯犯等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的共犯人,对主犯的处罚也兼顾了功利观念和预防犯罪的思想。同理,从犯是罪行和责任较轻的共犯人,往往是初犯、偶犯或者胁从犯,对从犯予以较轻处罚,也体现了报应与功利的辩证统一。

  (三)区分主犯与从犯是刑罚谦抑性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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