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刑法 > 刑罚量刑 > 缓刑 >

浅谈缓刑的扩大适用与少年缓刑犯的社区矫治(2)

时间:2012-11-29 09:13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北京规则》第十八条列举了一些对少年犯的处理办法:照管、监护和监督的裁决;缓刑;社区服务的裁决;罚款、补偿和赔偿;参加集体辅导和类似活动的裁决;有关寄养、生活区或其他教育设施的裁决。英美、德国、日本、北欧

  《北京规则》第十八条列举了一些对少年犯的处理办法:照管、监护和监督的裁决;缓刑;社区服务的裁决;罚款、补偿和赔偿;参加集体辅导和类似活动的裁决;有关寄养、生活区或其他教育设施的裁决。英美、德国、日本、北欧等国在贯彻该规则时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做法,目前我国对少年缓刑的适用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处理基本没有区别,有的少年缓刑犯的比例还不如成年人的比例大,没能充分发挥缓刑在少年案件处理中的特殊作用,因此国外的一些先进做法值得我们去学习和借鉴。

  美国进行第一个青少年立法的伊利诺伊州对少年犯提供个别的矫治与引导,而不仅仅只是直接的处罚,其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则:—、少年犯一般不具备真正的犯罪动机,所以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能让他们承担全责;二是少年犯属未定型阶段,他们仍可能从进一步犯罪行为中解脱出来,所以在对少年犯的处置上不能运用单一的刑事处罚,而应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伊利诺伊州设有青少年临时拘留中心和学校,该中心雇用了青少年管理员、专业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牧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设有特殊教育、 娱乐、宗教活动、辅导、医疗和牙科服务,并提供均衡的饮食、衣着和安全的住处。这是一种寄宿的办法。第二种办法是非寄宿设施,即违法青少年仍然住在自己的家中,但要按时到指定的地方去工作和学习。这种非寄宿设施使违法犯罪的少年学会生存技能,为他们将来的就业创造条件。另外,伊利诺伊州还成立了伊利诺伊州儿童和家庭服务所,即对受监禁的少年以各种形式将他们的矫治场所置于社会之中。例如有社会上自愿者自发的、由自愿者照顾违法少年的举动,让违法少年寄养在他们家中,他们向违法少年提供 关怀和指导,为他们重新回到社会创造一切条件。所有的这些办法,都是为了感化少年,由社会各方力量对少年犯进行教育和监督。

  奥地利和德国对少年犯罪案件实行调解,其宗旨是使青少年远离法庭。英国则实行保护管束制度,即将少年犯释放在自由社会上,规定若干遵守事项,并有保护管束人员予以必要的指导与援助。

  上述做法已经被实践证明可以让少年犯在远离法庭、监狱、劳教所的环境里得到充分的改造,使

  其在重新走入社会时,不但不会为社会造成负担,相反还会通过自己的劳动为社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当然受我国生产力水平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对上述做法不可能照搬照抄,我们必须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少年缓刑犯的矫治制度。任何在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能够有效发挥矫治少年缓刑犯的做法都是可取的。对少年缓刑犯的矫治不应是形式的、表象的,而是要对其从行为上、人格上、心理上等多方面加以完善,不能满足于不再违法犯罪,而是要以一种积极向上的态度重新开始新的生活。这需要社会学、犯罪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多领域的专家通力合作,需要一大批有爱心、有耐心的志愿者加入到矫治者的队伍中来。以社区为点,向周围发生辐射效应,使全社会都对少年犯予以特殊的关注,从而让社会对少年犯的犯罪根源加深认识,对他们多一分谅解,少一分歧视,在社会中平等地享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四、从我国当前少年司法制度的探索进程来看,让少年犯回归社会已经成为改革的趋势和主流。

  我国向来重视少年司法工作,尤其是近年来,理论界对于建立少年法院的呼声是越来越高。我国在处理少年案件时所采取的一些刑事性质的措施,例如缓刑、免予起诉、管制等等,与国外的“寄养制度”、“委托人制度”、“监护照管制度”、“居住性处遇中心制度”等等也有类似之处,主要目的都是将少年放于社会大环境中进行矫治。但其主要区别是国外的这些措施仅适用于少年犯,而我国则不仅适用于少年犯,而且适用于成年犯,甚至更侧重于适用成年犯。在探索具有我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的过程中,很多地区及部门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一些经验做法在有条件的地方值得推广。如暂缓判决、监管令等,下面加以简单介绍。

  暂缓判决即对已经构成犯罪的少年,可暂时延缓对其的判决。而对可直接免予刑事处分或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有前科的被告人、有可能被判三年以上的被告人、没有监管条件的被告人等则不适用暂缓判决。暂缓判决不等于对少年犯放任不管,而是通过考察的方式来决定最终是否要对其进行刑事判决。考察工作由法院审判人员、特邀陪审员、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有关人员共同执行,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以便彻底地认清被考察人的思想及行为情况。被考察人要定期向考察人员作汇报,三方考察人员也要定期联系,在考察期满后对暂缓判决的对象作出评估测定。在考察期间,要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其进步行为,激发其积极向上的心理,同时要让被考察人清楚地知道暂缓判决的法律意义和考察期间应遵守的行为规则。暂缓判决不同于缓刑,在考察期满后,如果被考察对象已经悔改,那么便不再对其进行刑事判决,也就是说视其为没有刑事前科。

  监管令制度也是预防和矫治少年犯罪的一种新的探索。具体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对符合条件的少年缓刑犯及其监护人发出的,要求他们在一定期限内必须遵守和履行某些限制性规定的书面指令。监管令的内容可以分为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一般条款是要求少年缓刑犯普遍遵守的有关规定,例如不得旷课、吸烟、酗酒等。特殊条款是结合犯罪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原因,制定的对某一少年缓刑的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正是这些可喜的探索和成功的经验,更加能够证明少年犯罪是一个全社会问题,对少年缓刑犯的矫治不可能孤立进行,必须是由社会各界联手进行。

  五、从我国缓刑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缓刑社区化已经成为少年缓刑犯矫治的发展方向。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