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其他刑罚措施,缓刑更能体现刑罚的人道化、缓和化和合理化,可以避免监禁刑的弊端,帮助少年犯重归社会,同时也能够减少国家的费用,具有巨大的经济性。因此许多国家都有类似这样的规定:“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理方法。”我国刑法也将缓刑作为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加以明确。 目前我国对少年缓刑犯的执行大多流于形式,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建立中国少年缓刑中心。但由于单一部门往往难以执行得力,而多家部门联合又容易相互推诿,再加上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经费问题无法解决,此类缓刑教育机构只能是作为一种辅助性的矫治机构,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而不适于普遍推广。另外一种方式就是实现缓刑社区化。社区作为少年缓刑犯日常生活的场所,在同一社区中生活的人对有过前科劣迹的少年犯平时的各种行为都是有所了解的。由社区组织牵头,在小范围内对个别少年缓刑犯加以矫治,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因为在社区内,违法犯罪的人毕竟是极少数的,而少年缓刑犯就更是少之又少。少年缓刑犯一般都是因为平时对自己要求不够严格,家庭教育不够,一时冲动而失足,真正具有犯 罪恶意的极少,因此由社区中大多数人对这一小部分少年缓刑犯进行帮教,比起监禁刑中由少数管教人员对多数少年犯的帮教更具有针对性。同时,对作为监护人的家长的教育方式也可以产生很大的影响,让少年缓刑犯体会到社区生活的和协和家庭生活的温馨。 在缓刑社区化的过程中,居委会和村委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具体来讲,首先必须从法律上对居委会和村委会的权利义务及组织形式加以确定,使其中一部分人专门从事对社区中少年缓刑犯的跟踪考察工作。对其要赋予一定的干预权,即在监护人对少年缓刑犯有放任、虐待、禁止其接受义务教育等行为时,有权先行对监护人加以警告,如仍不奏效,则告知法庭,进而由司法权进行干预。同时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要对法庭负有报告义务,对少年缓刑犯负有教育、管教、帮教和制止其再度发生不良行为的义务。 在具体的工作中,社区组织要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加强与社区所在区域各部门的合作,积极调动基层群防群治队员、离退休党政干部、老师和政法干警的作用,及时掌握少年缓刑犯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尽最大可能为其解决实际困难。在思想教育方面,不必拘泥于固定的形式,以社区为单位,定期组织少年缓刑犯开展一些利于改造的活动和课程,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如法制讲座、到敬老院义务劳动、到少管所参观、举办心理咨询和讲座等,而且尽可能让少年缓刑犯与社区中其他少年一起相处,进行所谓的同伴教育,即在同一年龄层次的少年群体中,让先进分子将自己掌握的知识与技能传播给同伴,让少年犯在学习同伴的过程中发生潜移默化的转变,这样可以使其消除心理上的自卑感,在没有任何思想负担的情况下完成改造。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在对少年犯处以缓刑时一定要严格把关,保证被判缓刑的少年确实有改过自新的决心,确实不致再重新危害社会。对少年缓刑犯帮教工作的一个重点就是通过社区组织的工作,为其创造一个良好的改造环境,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长对孩子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定期与不定期地举办少年缓刑犯和家长培训班十分必要,一方面让父母和孩子共同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通过学习,加强了孩子与父母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使父母能够及时了解孩子的思想动态,让少年犯在父母的关爱中健康成长。 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要根据少年缓刑犯的个体情况,与学校、家长等多方协商,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缓刑考察计划,如会见时间、地点等,然后针对少年犯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社区环境、犯罪的原因与动机、个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等进行分析,提出具体的矫治建议。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对于根据学习成绩、综合表现等评定出改造期间表现良好的少年缓刑犯,可以借鉴国外的消除刑事污点的制度,由社区组织出具考察意见,交由审判机关予以裁夺,使其不再有前科记录,以防止少年缓刑犯回归社会后受到歧视,这样能够充分巩固改造成果。对于再度出现轻微违法行为的,则可以由居委会或村委会以口头的形式加以训诫,若出现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则给予最终警告,并由少年法庭判断是否需要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