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当前位置: 主页 > 刑法 > 刑罚量刑 > 减刑 >

死缓制度的适用与完善(2)

时间:2012-11-24 15:1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在实践中,这类留有余地的案件,主要是涉及证据问题,从现有证据看定不了,也难以否定,存在疑点,排除不了合理怀疑,虽有重大作案嫌疑但在证据上还不能卡死,为了留有余地,留下活口,通常是判处死缓。对于这种疑

  在实践中,这类“留有余地”的案件,主要是涉及证据问题,从现有证据看定不了,也难以否定,存在疑点,排除不了合理怀疑,虽有重大作案嫌疑但在证据上还不能“卡死”,为了留有余地,留下“活口”,通常是判处死缓。对于这种疑案能不能作为一种特殊从宽情节而适用死缓,存在质疑。有的赞成,有的反对。我认为,对于这种传统做法,原则上应当否定。

  人院判案依据的是事实、证据。只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定案,死刑案件尤应如此。所谓死刑案件要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就是要求证据真实无瑕,并在总体上要足以对必须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惟一无疑的结论。如果案件事实还有诸多疑点,得不到合理排除,据以定案的证据难以达到确认被告人有罪的程度。既定不了,也否不了,使案件认定处于不确定状态。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本着“存疑从无”的原则,作出否定的选择。在这里首先考虑的不应是定罪留“活口”,宁错勿纵,而应着重人权保护,使无罪人免受刑事追究。事实上,不是“存疑从无”就是“存疑从有”,二者必居其一。两害相衡取其轻也应该是存疑从无。云南孙万刚案件,从死刑到死缓,再到无罪释放,就是值得汲取的教训。

  二、死缓的执行

  依照《刑法》第50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根据其表现,在执行期间或者在死缓期满后有3种处理办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依照法定程序裁定或者核准,执行死刑。

  1997年刑法填补了1979年《刑法》第43条规定存在的死缓犯表现“不好不坏”在死刑缓期期满后难以处理的漏洞,为合理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将“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改为“故意犯罪”,增强实践中的操作性,有利于减少司法适用的随意性。并以是否故意犯罪作为划分是否执行死刑的标准,克服了1979年刑法在这个问题规定上的不周延。但是,新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司法实践渴望解决,予以完善。

  1.用是否故意犯罪作为对死缓犯是否减刑或执行死刑的统一标准,不能适应死缓犯在执行期间表现的多重性,没有体现出区别来。死缓犯在执行期满后,不是减刑,就是执行死刑,没有第三条路,对前者要求的标准相对要宽,后者则要严。对于前者,死缓犯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就得减刑,至少可减为无期徒刑,虽说解决了“空档”问题,但要求过低,原先规定的减刑标准有悔改表现的要求,也被取消,既不利于死缓犯改过自新,也起不到死缓考验的作用。因此,应增加规定有悔改表现的要求,使之与“没有故意犯罪”并列成为双重标准,这与刑法对减刑、假释设定的法定条件也是一致的。再有新规定在减为有期徒刑的情形中,设定的另一个标准是有重大的立功表现,取代了1979年《刑法》第46条规定的“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由此引发了两个问题,对于“无故意犯罪而有立功表现”的,没有作出规定,且与“无故意犯罪,也无立功表现”的,在处理上没有加以区别对待,致使上述两种情形在执行期满后,都是减为无期徒刑,不利于鼓励罪犯改过自新。与1979年刑法规定相比,只要有立功表现(无须重大),就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新法规定,具有这种情况的,也只能与“无故意犯罪亦无立功表现”的罪犯一样,被减为无期徒刑,实际上是加重了对这种犯罪的惩罚。对于死缓犯执行死刑设立的法定事由,仅以故意犯罪为标准,显得宽泛,从立法思想上说,需要执行死刑的应当控制在极少数,标准要严。与1979年刑法相比,“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规定,在实践中是把它理解为故意犯有杀人、伤害、组织越狱、脱逃等严重新罪的行为。林准主编:《中国刑法教程》(修订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145页。1997年《刑法》第50条规定,只要实施了故意犯罪,不论是重罪、轻罪,情节如何,一律都执行死刑,实际上,新规定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要求要比原规定更低。这不仅不能体现区别对待,也与“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相悖,不利于实现死缓制度的宗旨。综上,可考虑建立一套死缓犯减刑和执行死刑的法定事由多层、交叉的标准,以适应各种不同的情况需要,具体设想有以下几点:

  (1)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减为20年以下1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重罪,又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查证属实,依法定程序核准,执行死刑。

  这样,既便于实际操作,也体现了设立死缓制度之本旨,符合公平正义之要求,有利于限制和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王作富:《中国刑罚的改革与完善》,载《中美刑法热点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学术文集》,第102~103页。

  2.死缓执行期间犯罪人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又有故意犯罪的,将如何处理?这种法律适用冲突是《刑法》第50条规定疏漏造成的。如果只单纯强调凡符合故意犯罪条件的,不管罪轻罪重,情节如何,有无重大立功表现,一律要执行死刑,显然有违死缓的宗旨,与“少杀、慎杀”政策精神不符,不利于罪犯改恶从善。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在死缓执行期间有故意犯罪尤其是主观恶意性较小、情节一般的故意犯罪的死缓犯来说,其悔过自新的信心必然丧失,即使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机会,他也不愿争取。可以说是犯罪人、国家和社会两受其害”王作富:《中国刑罚的改革与完善》,载《中美刑法热点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学术文集》,第102~103页。。这种情况,如果说可以不执行死刑,出路何在,有学者主张,按罪刑法定原则,应作出有利于犯罪人的选择,不能按故意犯罪执行死刑。但由于犯罪人是在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同时又故意犯罪的,所以不能单纯按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有期徒刑,应减为无期徒刑。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5页。也有的学者认为,如果故意犯罪属于应当判处死刑的,即使其有重大立功表现,亦不能减为无期徒刑,而应立即执行死刑。鉴于故意犯罪与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况错综复杂,主张要进一步具体分析,要在指导思想上以发挥刑罚的惩罚功能与感化功能并重的原则,在方法上综合考察重大立功表现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利益大小,以及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大小,衡量他们之间的“罪”与“赎罪”因素之比例程度,并以此作为影响犯罪人处理结局的根据,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赵秉志著:《刑法总则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1页。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 减刑与假释

    一、今后一段时期的减刑、假释工作 当前,我省减刑、假释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

  • 减刑的概念

    我国1997年刑法典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 公安副局长讨情妇欢心为罪犯虚报立功减刑

    2009年11月23日,汤阴县公安局原副局长宋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在汤阴县人民法院大审...

  • 刑法中对减刑规定

    刑法中对减刑的规定 减刑分为一般减刑(或称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或称绝对减刑);...

  • 减刑的幅度规定

    减刑的幅度规定 减刑应有一定的幅度,包括从何时起可以减刑、一次可以减刑多少、间隔...

  • 赔钱减刑,法律岂能打折?

    近日,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