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减刑的全过程,从分监区制定减刑计划到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减刑计划是保密的。罪犯不知道谁被纳入计划,不知道谁将被减刑。就是分监区干警,除了直接把握减刑计划的分监区管教、指导员外,多数干警对罪犯减刑计划知之甚少。虽然开过减刑计划讨论会,至于哪一名罪犯为什么可以减刑,干警除对自己主管的对象外,对其他罪犯一般不甚了解也从不过问。直到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了,方得见庐山真面目。 这种暗箱操作,为使某罪犯纳入减刑计划,有的平时考核中就被追加奖分,有的罪犯有了违纪也不了了之。暗箱操作,可以追溯到对罪犯的日常考核中。 这种作法,无法律监督可言。人民法院收到监狱上报的减刑材料,从不来监狱进行复核,也没有任何机关能对减刑材料的真伪提出质疑,因而,一路绿灯。人民法院制作个裁定书,盖个图章,减刑裁定就生效了。 近二十年以来,我国监狱系统发生的多起干警违法办理上报减刑、保外就医等,均与目前各监狱申报程序上的一家包办和暗箱操作有关。 4、减刑从执行机关提出建议到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这一过程,时间周期过长。 安徽警官学院孙雯的观点很符合实际①,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一般至少也要两个月办一批。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般情况是自收到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的一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要二个月。这样,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到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这一段时间,如果这名罪犯的行为出现了较大的反复,执行机关就十分被动。从另一方面,监狱建议的减刑期限往往由于周期过长而不得不由人民法院在做出裁定时更改。那么,这种被迫更改减刑期限是否违背了罪刑法定,过罚相适应及公正、合理性的法理原则? 分监区制定的减刑计划的时间跨度,一般为一年,跨度过长。而且是分批上报减刑。减刑应当符合条件一个,及时减一个。从另一个方面,减刑计划应当是动态的,谁也不能保证计划对象在未来的一年内能持续表现积极、稳定。这个计划应当是指导性的。这一现状,与目前我国监狱和人民法院奉行的减刑制度有关,需要改进。 5、我国目前的减刑制度有悖于基本的法理常识和刑法、刑诉法、监狱法的立法原则。 这主要表现在:(!)减刑应当对预防和减少犯罪起积极作用,但是,多年以来刑释人员减过刑的要比未减过刑的重犯比例高。(2)减刑程序,刑诉法只有2条中提到了两句。法院在办理减刑案件时,客观上变成了由监狱操纵的橡皮图章机器。(3)减刑条件,监狱法过于粗糙。以致于各监狱都制定了各自的一套做法,象高家庄的地道很不严肃。(4)减刑比例,画蛇添足。减刑应当符合一个减一个,而不应当凑比例。(5)减刑裁定书,未规定诉权。人民法院一不小心把被减刑人的上诉权给忘了。(6)减刑裁定由人民法院作出,不伦不类。人民法院定罪量刑是法无明文不为罪,罪刑相适应,可是,作为定罪量刑的法院把刑减了,怎么能罪行相适应?其实,减刑是减刑机关的事,人民法院不应当具有裁定减刑权。 (三) 对在押罪犯减刑权利的程序保障,我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监狱对罪犯的考核必须是真实的。 罪犯应当有权对考核不服提出异议,应当有权对行政奖惩提起行政诉讼。罪犯行使提出异议权、申辩权、申请复核或复议权等必须是考核必经的救济程序。做到这一点,监狱对罪犯的分级处遇、计分考核、等级工制度等,必须是统一的、详细的。即罪犯本人依据考核条件对照自己的改造表现,对考核结果能形成客观、公正的意见。这是监狱依法办理上报减刑的基础。 2、减刑条件,必须是明示的,详细的。 监狱对可以减刑,应当减刑的情节,应当有严格详细的认定标准。这一标准应当被全体干警和全体罪犯所熟知。应当在分监区公布。这样,干警在筛选减刑对象制定减刑计划,办减刑材料,制作、上报减刑建议书时有明确的依据。罪犯对照明示的减刑条件标准,能够知道自己是不是符合减刑条件,知道其他罪犯的减刑是否公允、恰当。罪犯行使申辩权,申请复议权、申诉、上诉权时,也有明确的依据。 3、要建立一整套罪犯减刑的权利保障制度: (1)告知权利。 监狱应当向全体罪犯定期告知罪犯在获得减刑全过程每一环节中的具体权利。如:知情权、个人申请上报减刑权、申辩权、提出异议权、申请复核或复议权、质证权、质疑权、请求听证权、申诉权、上诉权、获得公正减刑权等。对罪犯在具体程序环节中发生疑问时,监狱还应当告知该犯行使该具体权利的途径和时限等。 (2)本人申请。 减刑最初应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 获得减刑既然是罪犯的权利,那么,就应当允许罪犯个人提出权利主张。监狱应当向罪犯告知申请减刑的方式、方法。 (3)监组讨论。 罪犯提出申请后,由罪犯所在监组讨论。讨论意见报分监区。 (4)分监区干警召开减刑会议集体讨论。 分监区干警根据罪犯本人申报和罪犯监组讨论意见,对照减刑条件,评审罪犯的改造表现,列出分监区的上报减刑计划。 (5)公布减刑计划。 减刑计划对分监区全体罪犯张榜公布,规定有不同意见者,可在3日内向分监区提出。分监区对提出的不同意见,实事求是,注重证据。3日满,经全体干警讨论,修正减刑计划,上报监区。监区上报监狱审核。 (6)公布建议减刑的事实和理由材料。 减刑计划启动、制作减刑材料完成后,每一批罪犯上报减刑,分监区应当向全体罪犯公布上报减刑的事实和理由的书面材料(侦查方面的极少数特例除外),并规定有不同意见者,自公布之日5日内提出,满5日,对没有异议的减刑材料报监狱,对有异议的,实事求是地复查。能否公布详细的减刑事实和理由材料是减刑能否公正和鉴别当前许多假“狱务公开”的标志。克林顿的考科斯报告都能向全世界公布,你监狱罪犯减刑的事实和理由为什么要暗箱操作? (7)监狱减刑会议集体讨论。 监狱收到减刑材料后,应当向全监狱干警和罪犯公布上报建议减刑名单。允许罪犯5日内提出异议。满5日后,召开监狱上报减刑集体讨论会议,对通过监狱会议讨论的罪犯,方可以将减刑材料上报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 8 )征得被害人同意 对于有明确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拟减刑罪犯情况告知被害人,并告知被害人对该罪犯减刑有一票否决权。人民法院只对被害人书面同意减刑的案件作出减刑裁定,应当成为减刑的必经程序。这一程序对保障罪犯减刑后避免与被害人的矛盾有重要意义,避免因减刑引起民愤和罪犯行使减刑权利带来的隐患。 (9)公示“拟裁定减刑罪犯名单和减刑幅度”。 中级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前,应当提前七天将拟裁定减刑罪犯名单和拟裁定结果向全监狱干警和罪犯公示。满7日后,对无异议的作出减刑裁定。 (10)检察监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