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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细化量刑标准的思考(2)

时间:2012-12-16 23:02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总之,制定这种指令性量刑标准之目的,就在于在法定刑与无数具体个罪的宣告刑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从而形成统一的量刑标准,缩减自由裁量空间,使量刑日趋公正,日趋科学,从而实现普遍正义。同时,任何标准

  总之,制定这种指令性量刑标准之目的,就在于在法定刑与无数具体个罪的宣告刑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从而形成统一的量刑标准,缩减自由裁量空间,使量刑日趋公正,日趋科学,从而实现普遍正义。同时,任何标准,任何细则都不可能穷尽一切,且自由裁量在某些案件、某些领域是非常必要和必需的,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亦规定了对特殊情况的应对措施。它明确规定,对特殊案件,是允许偏移标准的,但必须详细说明理由,直至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可以预见的是,在不远的未来,量刑身上的神秘面纱将被揭开,量刑将日益成为一个更加公开和公平的过程。量刑的具体标准是公开的,是易于外界了解和掌握的,可以在办案时援引和适用的,并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修正的。

  2、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

  “死刑复核程序不是普通程序,而是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特别程序,是对死刑判决实施监督的一种特殊程序。”⑥笔者注意到,今年最高法院一改历年报告全国法院工作的贯例,仅报告最高法院自身的工作。对于死刑复核案件,其公布的数字是:“审结死刑复核案件和刑事再审案件3 00件,同比上升1 6•2 8%,其中维持原判1 8 2件,改判94件,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4件。”由于条件所限,笔者未能收集到仅涉及死刑复核案件的确切数据,但从上述数据分析,死刑案件审理的质量不容乐观,死刑复核程序实在是有着其重要价值的特殊程序,是必须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的重要程序。

  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对死刑适用标准统一研究,统一适用,是理论界、司法界大多数人的共识,是统一死刑适用标准,避免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体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立法原义,提高死刑案件质量,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笔者亦热切期待着最高法院尽快对死刑复核现状进行改革,收回死刑复核权统一行使,早日出台统一的、指导各级法院具体量刑的细化标准,以实际行动切实解决量刑难问题。

  参考资料:

  ①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外法学名著指要》之《法国民法典》第642页

  ②胡云腾、申庆国、李红兵《论死刑适用兼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载《人民司法》2004第2期)

  ③参看《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第4 2 8页

  ④参看郑伟《法定刑的基准点与量刑的精雕细琢》(载《人民司法》2003第7期)

  ⑤参看《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第4 9 2—49 8页

  ⑥周道鸾《试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载《人民司法》2004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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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只要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都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但是,量刑的不平,也正是出在了这一领域。对同样是运输二百多克海洛因的相似案件,我看到过判处死刑的判决,也看到过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正如同同样是运输1 00克海洛因的未成年人罪犯,有判决十五年的,也有判三缓四的。

  当前,对具体案件的指导是非常薄弱的,即便是一些由最高法院发布的判例,在判例不具拘束力的我国,并不能被直接援引和适用。甚至于其是否具备规范和指导效力,亦受到普遍置疑。这样,由于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较大,又缺乏可以援引的判例和刑罚适用的具体指导规则,加之法官的素质、认识不一,在具体量刑时,就会发现这种含糊和宽泛带来的恶果。对这一宽泛领域,未能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归纳,未能制定或者形成具体的实施细则,形成统一的量刑标准或者说是尺度,是问题之关键所在。即在法定刑与无数具体个罪的宣告刑之间,缺乏沟通的桥梁,缺乏明确而具体的量刑依据和操作指南。

  当然,“当法官既无自由裁量权,又无选择权,那种法官只是宣布由法律制度和条文所预先设定的结果的观念,是审判制度中早已被抛弃的所谓‘自动投币机’的理论,是对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工作的歪曲。”③我们应该承认,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在决定什么法律规定适用于案件时是没有什么选择余地的。但是,立法的预见性是有限的,针对法定自由裁量权过宽之实际,依据一定的标准设定必要限制,则是完全必要的,亦是被无数事实证实所必需。法官在量刑时,需要有勇气,有同情心,有热情,有较高的素质,而更为重要的,法官需要更为具体的、稳定的操作指南。

  二、《美国量刑指南》

  在这方面,《美国量刑指南》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思路。198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量刑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审议以及考虑重要的公共评论的基础上制定的《美国量刑指南》。美国量刑委员会是联邦司法系统中一个独立的机构,9名成员中,7名是经参议院选举,另两名是非选举的当然成员,全部由总统任命。是一个负责制定、修正《美国量刑指南》并监督全美量刑活动的、专门的、常设性的机构。《美国量刑指南》每年都有新的版本,使它能够不断调整,逐步完善,及时反映和解决新出现的问题,真正成为刑事审判的指南。

  该指南于1 9 87年11月1日生效并适用于即日起发生的所有犯罪。根据1984年量刑改革法的规定,该指南是指导联邦法院刑事审判的基本依据,具有普遍效力。刑事审判必须在指南规定的幅度内作出判决。在特殊案件中允许偏移指南,但必须详细说明理由。该指南在刑法的框架内,对“罪”作进一步的具体描述,对“刑”作进一步的精确划分,对许多复杂和具体的量刑计算方法都作了规定。以便于法官实际操作和提高量刑活动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可以说是刑法的实施细则。

  该指南把所有犯罪划分为4 3级,每罪规定一个基本级,然后依据各种情节予以加减级数。即法官必须首先考虑每个特定罪行基本的犯罪级别,然后再根据犯罪人有无加重、减轻情节上调或下调犯罪级别,最终决定一个犯罪级别。如一级谋杀罪的基本级是43级,如具备明文列出的某一或某些从轻情节,最低可减至33级。每一罪级所对应的法定刑,其幅度的最大值不能超过最小值的25%。如有期徒刑下限为6年的,上限就是8年等。这一幅度

  比刑法中的法定刑幅度要小多了。④

  下面再举一个案例,就更为清楚了。1 997年的美国诉戴维•德尔瓦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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