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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的刑罚

时间:2013-01-07 10:44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未成年犯罪的刑罚初探 摘 要 ——未成年犯罪在当前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例,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未成年人因为其心里和身体发育尚不成熟,其犯罪手段、犯罪

未成年犯罪的刑罚初探

摘 要

——未成年犯罪在当前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例,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未成年人因为其心里和身体发育尚不成熟,其犯罪手段、犯罪心理、犯罪目的与成年人有不同的特点。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也有不同于一般刑罚的特殊性,另外,的划分及认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适用有明显的。本文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简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特点,原因大致有家庭、社会、及其它不良环境等方面;其特点有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流窜作案、反复作案、手段恶劣和不计后果等方面。

第二部分着重了未成年犯罪的刑罚适用问题。未成年犯罪的刑罚适用必须遵循两条重要原则:一是从宽处罚的原则,二是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及一些司法实践,未成年犯罪除不适用死刑以外,亦不适用无期徒刑、剥夺权利和没收财产,其余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则为可以适用的刑种。另外,在对未成年犯罪的量刑上,则尽量使用减刑、缓刑、假释等从轻。

第三部分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及刑事责任的认定进行了阐述。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完全负刑事责任。未成年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体现了我国法律及司法部门对未成年人的多方面保护。

未成年犯罪在当前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例,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因为其心理和身体发育尚不成熟,其犯罪手段、犯罪心理、犯罪目的与成年人犯罪有不同的特点,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也有不同于一般刑罚的特殊性,另外,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认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适用有明显的影响。本文首先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和特点,继而论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问题,最后就未成年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及认定做了一些探讨,以期引起界更深层次的。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特点

一般而言,未成年犯罪人是指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犯罪人。未成年人因其心理、身体发育尚不成熟,可塑性强,易受环境影响。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有自己独特原因,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一)未成年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结合作者自身工作的实际,归纳为以下几种:

1、单亲家庭

单亲家庭往往父母离异,父母之间关系紧张,或者是有一方亡故,对孩子幼小的心灵影响较大。父母离异后,多半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孩子,放任自流,孩子出现了不良行为,不知、不闻、不问,对这些行为造成的后果,如出现赔偿,不愿负责,甚至动不动就打骂,使孩子失去应该拥有的亲情、温暖,没有经济来源,只好用偷、抢来满足自己的要求。

2、贪图享乐

物质文明到今天,人们的精神需求也在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往往需要受客观条件、经济条件、伦理道德等方面的限制及约束。单未成年人不可能全方位考虑和处理问题,再加上缺乏教育等,使他们中的一部分人迷恋于吃、穿、玩、乐,综合大多数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都是图财,用赃款来满足自己的某些物质欲望。

3、不良环境

人生活在社会里,家庭、社会环境对人生的影响是人所共知的,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由于长期生活在平均文化程度较低的区域,或经常接触有不良行为的人,就容易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尤其是录相厅、游戏厅、网吧中有一些低级、暴力、色情的,对青少年影响极大。另外,在家庭中,家长的不良行为也不可忽视。

未成年犯罪除上述三方面的原因外,还有辍学、打击处理不力等原因。

(二)未成年犯罪的特点

1、结伙作案

2002年底、2003年初,新密市公安局在“飓风行动”中,抓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7名,共有两人以上结伙作案的团伙9个、26人,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70%,作案56起,占全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总数的67%。①

这些犯罪团伙虽不象犯罪集团那样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但就其特点而言,也符合未成年人认识能力低、自我控制能力差的特点,结伙作案的形式往往由其中年龄较大或智商较高的人为主,作案时相互依赖、相互鼓励,以多胜少、以强欺弱,最终达到犯罪的目的。

2、多次作案

2002年12月26日,新密市公安局牛店派出所抓获一个以韩小刚、韩小伟、马军、张亚宁等人组成的抢劫团伙,该团伙共有6人,年龄最大的不到18岁,最小的15岁多一点,结伙作案30余起,仅对一个叫郭某某的受害人实施抢劫17起。②

3、流窜作案

未成年人流窜作案也是近年来的一个新趋势。

2003年2月16日,新密市公安局平陌派出所破获的杨晓军、张文龙、王彦伟抢劫、盗窃团伙,在平陌镇盗窃一辆摩托车后,骑着行往登封县城,沿途分别对两名单身女子实施抢劫,又将其中一个打成重伤,并轮奸。

通过上述两个团伙作案的情况,不难看出,未成年犯罪还有反复作案、作案手段恶劣、不计后果等特点。③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

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的规定上,与国外的规定大致相同,与成年人犯罪的刑罚有着明显的区别。对待未成年犯这样一个特殊群体,在罪与非罪之间,我们选择非罪;在重罪与轻罪之间,我们选择轻罪;在刑罚化与非刑罚化之间,我们选择非刑罚化。毕竟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还处在生长发育之中,属不定型阶段,可塑性极强。④他们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从我国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出发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我国刑罚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规定了两条重要的原则:一是从宽处罚的原则;二是不适用死刑的原则。下面我根据这两条原则来探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问题。

(一)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的刑种

我国的刑法体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另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种。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的规定,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以下刑种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1、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⑤意思是既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更不允许等到年满18周岁以后再判处死刑,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原则性问题。

2、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的根据,来自于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⑥该款规定属法定情节,与从宽处罚的原则明显一致,即对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试想,如果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的,由于无期徒刑没有幅度,无法从轻处罚,只能适用于减刑,即适用排列在无期徒刑之前的刑种,即有期徒刑。如果最高刑是死刑的,根据刑法第49条规定,不适用死刑没有异议,但该条规定并未指明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就已经是给予了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没有强调不能再适用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犯罪人在不适用死刑的同时,亦可依据刑法第17条第3款之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基于同样理由,未成年人所犯罪行最高刑为死刑的,不能适用死刑,也不能适用无期徒刑。如果未成年人在上述两种情况中,同时还有从重处罚的情节的,我们认为应当依据刑法第62条、第63条规定的量刑顺序,先从重、再从轻、减轻的办法来处理。因此,根据前述理由,仍然不能对未成年人适用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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