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缓刑。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如果未犯新罪,未发现漏罪,也没有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我们认为,缓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政策的重要体现,对未成年犯罪适用缓刑有着更为积极的意义。适用缓刑的未成年犯罪人在执行过程中仍不脱离自己的家庭,仍在原所在学校和单位工作,对促进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稳定其家庭生活,争取社会同情,维护社会安定都有积极作用,对未成年犯罪人以后的人生道路,也有健康向上的积极作用。 2、减刑。减刑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对未成年犯罪的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法律若干的规定》(1997年10月28日)第十三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法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3、假释。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见于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假释,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中: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假释,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⑩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及刑事责任的认定 (一)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我国刑法根据国家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为指导,从我国、、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情况的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在刑法第十七条中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单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对接近14周岁的人(12、13岁)由政府收容教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对他们对自己事实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具有一定的社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因而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我国刑法认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 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和审理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涉及到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量刑情节,在这方面,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1、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一律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之日起,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以犯罪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 2、正确理解和计算“周岁”。首先,周岁是根据国际惯例用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出来的行为人的实足年龄,而不是根据民间的农历、阴历计算出来的“虚岁”。其次,已满周岁的计算,是指行为人过了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周岁,周岁生日当天也应视为不满周岁。 3、对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不能突破,不允许有任何伸缩性,这是我国刑法罪行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可以突破这种界限,刑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就失去了其限制作用,也是对刑法罪行法定原则的否定。 (三)对未成年人跨年龄的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在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以后又继续实施相同犯罪的,是否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这里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如果在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期间实施的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严重犯罪,则应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只能追究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以后犯罪的责任。 2、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严重犯罪,并在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期间又继续实施相同犯罪的,对此不能一并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追究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后实施的八种严重犯罪的刑事责任。 总之,未成年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正确地认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正确地划分认定他们的刑事责任年龄,准确地适用刑罚和量刑,全方位体现了我国法律及司法部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 注释: ①②③新密市公安局2002年冬季严打“飓风行动”工作。 ④陈学良:《刑罚目的新论》,《华东政法学院报》2001年第3期。 ⑤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第17条第3款。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6条 1999年11月11日施行 ⑧杜雪明等:《对未成年犯罪适用罚金刑的限制》,《人民法院报》2001年4月3日。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 。 ⑩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