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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基本原则确立(5)

时间:2012-11-23 08:3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就法的原则的概念而论,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根本规则,通过民事法律规范,民法基本原则撑起了它的根本价值体系。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是平等、自由和效益。民事法律关系不论从其主体、

  就法的原则的概念而论,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根本规则,通过民事法律规范,民法基本原则撑起了它的根本价值体系。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内容,概括起来,主要是平等、自由和效益。民事法律关系不论从其主体、客体还是内容上看,都是私人关系的典型,集中说明了私人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的重要并为核心要求。就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方面而言,此概念所指系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类法人组织,从法域上讲都是不具有公权力资格的主体,不存在纵的强制与接受强制的服从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为物或权利,而且都排除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个人无权处置的权利,这从客观对象的角度说明处理上的自由在民事法律中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可处理的自由度乃是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实现的源起与中心,亦即权利义务的源起与中心,而民事权利义务主体为实现其各式权利(义务)从而实现经济上的利益必定要重视义务履行及权利实现的成本,以最大限度争取所谋求的利益。这些根本内容反映在民法基本原则层面也就成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具深远意义的方向标,且对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有决定性作用。

  至若刑法基本原则,如笔者前面已经论述,公正、人道、秩序才是其根本价值所在,也是刑法之根本价值点。不言而喻,刑法基本原则之所以以公正、人道、秩序为根底,亦是由其调控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注定的。在这种社会关系中,罪的有无、大小、轻重及制裁、保护并及如何制裁、保护皆关乎一个“度”也就是正义和公平的问题;而一旦涉及当事人则必有人的基本权利的问题,即人道这一根本问题,所有这些总体上又有涉于社会的整体安定有序的问题,即秩序。故此刑法基本原则必以公正、人道与秩序为价值起点。

  不过,二者在价值体系上虽各有侧重,仍然难免共存相交之点。正义、秩序作为全部法律部门的共产和原点,亦为刑法基本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的“公价值”,因为法的存在意义也不能越出此界而自成天地。

  功能比较

  “我们一旦认定法律原则是不同于法律规则的独立的各种准则,我们马上就会发现它们就在我们周围,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影响。”刑法基本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国内法中具有最显著影响力的部门法基线,必然有着极为重要的功用可能。二者参观互较,可得出以下要点:

  其一,从这两大基本原则的功能依托的形式上看,分别之处是较显眼的。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托体于刑法规范和司法解释,一般与习惯无涉;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不但在民法规范和司法解释中可寻其踪,而且也会寓于习惯之中,如行业习惯、公序良俗等。这也反映出二者“刚性”方面的差异。

  其二,从这两大基本原则的功能的发挥渠道看,也别有道理。刑法基本原则发挥其功能,鉴于其较大的强制性和低明确度,一般不直接通过个人的蹈循遵依来竣其事,常须以立法和司法为中介;民法基本原则,因具较大明确度和可操作性,甚至可以作为行为人的行为尺度;而立法、司法途径则与前者共之。

  其三,从这两大基本原则的功能与道德平面的高下看,情况也是不同的。刑法基本原则是对社会重大恶性的节制或惩罚,同时这种被节制与惩罚的恶性易于违背道德甚至常去之甚远,而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仅是止住这种重大恶性,使之不至于为害或再为害,因而去道德的“向善”之要求自然是长途。民法基本原则却不然,它有明显的“善”的要求,如诚实信用之类,故而,从整体上来看,民法基本原则则的功能最能触及道德或护垒道德,因此最具道德“水拔”。

  其四,从这两大基本原则的功能与经济利益的及身的程度看,二者也截然分道。刑法基本原则处理的是“罪”与“罚”的相关问题,最终达到的是预防犯罪、惩罚犯罪者、保护受害者,所以一般不直接与利益的得失增损挂钩,与经济利益关联尤寡;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则当然与经济利益脱不了干系,这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私法性质这种法律基因所决定的。

  经过这样一番研究比较,笔者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无论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还是从学理上看,都可以成其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却有无视刑法基本原则与宪法基本原则的差异而生硬搬用之弊,为突显其刑法特色,依笔者所见,可将其改作“刑法平等适用原则”。而主客观相统一,其地位固然重要,笔者以为,将其列为刑法基本原则视野并不与前文所论要求相冲突,只是嫌其与罪刑相适应有明显的重叠之迹,因为“罪当其罚、罚当其罪”理应含有与主客观相关要求结合的内容。

  三.结语

  刑法基本原则所系重大,在整个刑法规范制定实施的过程中都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然而欲将这一问题彻底澄清,对任何人而言皆非易事,因为无论是刑法本身还是刑法环境乃至整个法宇宙都在时刻不停地经历着各式各样的发展变化,这就使得该问题的探究的难度愈加增大,相应地,对人们的要求也随之提高。

  笔者以为,随着社会发展和刑法进步,刑法基本原则也会有所演变,新的刑法基本原则定然会出现,这也是法与社会相协调并进的要求。但是对于刑法基本原则的“补给”也须审慎,新出现的原则究竟属于刑法基本原则与否以及该如何判断,均应经过科学的分析;况且,一个科学的刑法体系的基本原则是不能也不应当频繁更迭或“刷新”。

  故此,对刑法基本原则系统、反复地探究是有其必要的;而且,如此上下求索也必将有助于科学的刑法基本原则的体系玉成,进而促进整个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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