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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要求与刑罚适用原则(2)

时间:2012-11-24 03:11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从快是严打斗争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也是严打的基本要求之一。所谓从快,是指在遵循法定诉讼程序的前提下,尽快推进、起诉、等各种程序运行,缩短办案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

  “从快”是严打斗争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也是严打的基本要求之一。所谓“从快”,是指在遵循法定诉讼程序的前提下,尽快推进、起诉、等各种程序运行,缩短办案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快速、快速破案、快速审理快速裁判和快速执行,以最快的速度促使刑罚在罪犯身上获得实现,发挥其威慑效力。这一要求的要旨有三点:一是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坚决杜绝超期办案;二是应当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加快工作节奏,力求缩短诉讼时间,尽量防止拖延;三是注意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不能任意侵犯、剥夺和限制。之所以要从快打击犯罪,与刑罚资源的稀缺性特征是分不开的。刑罚种类、刑罚威慑效力、刑罚适用人员及配套物质装备等的有限性决定一个国家可以适用的刑罚量在一个单位时间内有一个固定额。要发挥这一刑罚额的最大功效,就必须加快刑事执法的运转速度。

  严打从快要求与刑罚及时性原则的内涵是一致的。所谓刑罚及时性原则,是指刑罚的裁断、执行与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之间的时间间隔应当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刑罚的适用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效。刑罚来得过于迟缓,无疑会使刑罚的功能大打折扣。刑罚不仅有预防犯罪的功能价值,更有实现社会正义的目的价值。刑罚及时性的公正意义在于,它能够尽快使恶行得到惩治,满足恶有恶报的社会公众普通的正义观念;它能够抚慰被害人受伤的心灵,避免私人复仇行为的发生;它能够尽早结束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判决前的监禁状态以及解除由此带来的对自己的命运捉摸不定而产生的精神折磨;它能够使守法公民受到教育和鼓舞,进一步强化和巩固其守法意识。

  刑罚的及时性原则体现了诉讼机制所追求的效率这一价值目标。高效率的诉讼活动要求司法人员通过最佳的方式,以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最短的时间内最大程度地满足人们对正义、自由和秩序的需求。诉讼效率既体现了法律对诉讼活动各个阶段的时限要求,更折射出社会公众对及时裁判的渴望。高效的诉讼活动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公正的司法是高效的诉讼活动的结果和体现。“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如果诉讼过程是低效率的、迟钝的,则难免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诉讼拖延而遭致损害,从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刑事诉讼证据因未及早搜集保全而湮灭,证人的记忆力因时间推移而可能大幅衰退,从而难以揭示和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也难以得到诉讼各方和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接受。这次严打提出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正是诉讼效率的要求,是刑罚及时性原则的体现。

  及时的刑罚能够强化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有效地抑制人们的犯罪动机。“犯罪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①这种观点已为科学所证明。心理学揭示,生物体均具有正负强化的机制,这种正负强化的效果与奖惩措施的速度成正比。如果对犯罪反应迟钝,侦查破案不及时,审判工作拖沓,犯罪心理就会被强化,刑罚的威慑作用就会大大降低;如果对犯罪反应及时,在其刚发生或在完成犯罪之前就遭到社会的保护性反应,行为人即被捕获,则能产生良好的刑罚惩罚和威慑效应,潜在犯罪者将不敢贸然实施犯罪。②司法实践也表明,犯罪行为被侦破揭露的时间长短直接影响着刑罚与犯罪之间的反射关系在公众心目中的能否确立及其巩固程度,影响着刑罚的威慑效果,进而影响刑罚预防犯罪的效果。

  三、从严要求与刑罚必定性原则

  一般人将严打的基本要求理解为两项,即从重打击和从快打击。但笔者认为,严打整治斗争活动应该还有另一项基本要求,即“从严”打击。“从严”,是指司法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高破案率,降低特定犯罪的黑数,使刑罚成为犯罪的必然后果。亦即要严密刑事法网,使一切触网之鱼不管如何挣扎,绝无脱网的希望和可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力量应当聚集在一起,形成打击犯罪合力,使犯罪分子如过街老鼠,无处藏身。任何一个犯罪分子一旦实施了犯罪,不管其隐蔽多深,潜逃多远,伪装多么巧妙,都应将其挖掘出来并充分暴露在阳光下,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从某种意义上说,“从严”打击犯罪对已然犯罪分子和潜在犯罪人更具有威慑力,更能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这一要求主要内容有:一是要充分发挥司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侦查水平和破案能力;二是要深挖黑社会犯罪等的保护伞,坚决予以打击和铲除;三是要强化犯罪与刑罚的天然联系,不能有罪不罚;四是要注意对特定被告人正确适用非刑罚处置措施。

  从严要求是贯彻刑罚必定性原则的必然结果。刑罚必定性原则,是指有罪必罚,无罪不罚,使刑罚成为犯罪确定不移的必然后果,从而在刑罚与犯罪之间建立一种天然的伴生关系。刑罚的威吓作用不仅体现在其极端严厉性上,更体现在其不可避免性上。“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种必定性要求司法官员谨守职责,法官铁面无私、严肃认真,而这一切只有在宽和法制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有效的美德。”①现代刑罚司法理念更是特别强调刑罚应确定不移地成为犯罪的后果,以此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并不追求刑罚的残酷、无节制。只要刑罚是犯罪不可避免的后果,只要其最终必定要降落在犯罪者身上,即使惩罚本身并不严苛,也会对犯罪者产生极大的威慑力;相反,即使刑罚十分严厉,但只要逃脱刑罚惩罚的概率很高,则行为人极易产生实施犯罪行为的冲动。实践中,贪污贿赂等犯罪呈现的前仆后继现象与该类犯罪过低的刑罚实现率而带给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侥幸心理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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