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这是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证据制度上的具体体现之一,它是对刑讯逼供在诉讼程序上的一项制裁措施。与此相适应,草案还强化了控告一方的举证责任。过去在这方面执行得比较混乱,这次除法律规定财产来源不明这一种情形之外,明确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不负举证责任;具体体现之二,我们确立了讯问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具体体现之三,我们在严禁采用非法手段搜集证据基础上加大保护力度,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即不得强迫任何一个公民自己证明自己有罪。 记者:草案公布后,公众注意到,草案为严禁刑讯逼供还规定了许多相关措施。 樊崇义:是的。比如说在侦查方法和程序上,有哪些地方体现了尊重和保障犯罪人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精神和原则呢?一个是明确了拘传、传讯、讯问的地点,合法地点是看守所,不能在办案场所或是非场所进行上述活动。以往那些非正常死亡都发生在看守所以外。我们在时间上明确规定12个小时,特殊情况延长到24小时,不能搞连续审问,不能几天几夜搞疲劳战。草案还规定在24小时内要给予充分的休息时间和饮食时间,不让犯罪嫌疑人吃饭睡觉等行为在此次草案里是被明令禁止的。为严禁刑讯逼供,草案中还有许多相关措施,这一系列措施对严密防范刑讯逼供构成了完整的机制。 记者:您过去曾介绍过,从延安整风到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刑诉法颁布并经过修正都提及严禁刑讯逼供。但如何严禁,法律没有规定出切实的具体条文。这一次是不是有所改进? 樊崇义:这一次有了很大进步,从立法上已经形成了一个禁止刑讯逼供的完整机制。当事人不仅有了一项不得强迫其自证其罪的权利,还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规则,更有具体防范刑讯逼供全程录音录像的法律制度及措施,这一切构成了严禁刑讯逼供的机制。我相信,修正案凭这三方面的法律规定就能够基本解决刑讯逼供的问题。 延伸阅读: 法规再改:总结实践经验 完善诉讼制度 透视刑事证据法条的增修 2011最新刑法全文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