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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3)

时间:2012-11-28 09:37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除上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明文规定以外,有的行为虽然在构成要件的意义上已经构成犯罪,但是由于存在着未成年人这一因素,在特定情况下甚至可以免除处罚。按照上述司法解释,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较

除上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明文规定以外,有的行为虽然在构成要件的意义上已经构成犯罪,但是由于存在着未成年人这一因素,在特定情况下甚至可以免除处罚。按照上述司法解释,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适用刑法第32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分: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对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现行刑法第37条承续了上述司法解释中援引的原刑法第32条规定的内容。这一规定实际上也是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犯罪由于其罪过轻微,通常其表现出来的法益的侵害性并未达到必须动用刑罚处罚的程度,采用相应的非刑罚措施对于未成年罪犯的改造效果将会更为显著。虽然这一规定并非针对未成年人适用,但是由于相关司法解释的强调,这一规定实际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处遇上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刑法中,特定情况下,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甚至存在着不作为犯罪论处的情形,尤其是在未成年人常发性犯罪中,对于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更为严格。上述司法解释第2条指出,对于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人确定其是否构成特定犯罪时,应根据案件情况慎重考虑,如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例如上述人员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的,或者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虽然现行刑法同原刑法之间对于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范围规定有所不同,但是在针对现行刑法所进行的司法解释中,这一原则也得到遵从。例如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中认定,对于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严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仅就这一解释而言,相比于原解释,取消了“偶尔”的限制,并将“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修改为“不认为是犯罪”,在认定上的宽大更为显著。而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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