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为一种自然资源,森林与其他资源的最大区别,就是它既十分容易在人为的和自然的条件下遭到破坏,例如乱砍滥伐,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等,同时也可以在人为的条件下得以恢复,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森林资源是可以再生的”。人工恢复森林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植树造林。判令毁林犯罪分子植树造林,不仅是对林权所有人被毁财产的赔偿,而且也是让国家、社会拥有的自然资源在遭受破坏以后最大限度地得以恢复,是犯罪分子以自己赎罪的行为,对被损害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修复。 鉴于以上分析和深思,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在对刑法规定的刑罚制度进行修改时,应当将责令补种被毁林木一定倍数的树木列入新设立的附加刑之中。《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失火罪中的山林失火犯罪等刑事犯罪,在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等主刑刑罚时,还应当同时附加适用责令补种树木的附加刑,或者独立适用责令补种树木的附加刑。 所举案例所带来的良好社会效果同样也说明,我国尝试用“植树折抵罚金”或立法来确立用“植树折抵罚金”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被告人的处治也是可行的。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国刑罚种类没有“植树抵罚金”,在法律没有做明确规定之前,责令“植树”只能由刑事判决附带的民事判决作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可以由被毁林木的林权所有人提起,也可以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根据森林资源所具有的财产、生态和社会等方面的属性,林权所有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和公诉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其主张的理由有所不同,林权所有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的,只是要求赔偿和恢复财产意义上的森林;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的,则应当是赔偿和恢复作为资源和生态意义上的森林。一般来说,盗伐林木罪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由被毁林木的林权所有人提起;滥伐林木罪的附带民事诉讼,则应当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林权所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判令的补种树木,林权归原林权所有人,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判令的补种树木,林权归国有。唯如此,才能解决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等不同毁林犯罪所补种树木的林权归属问题。 参考文献: 1、苏惠渔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苏惠渔、刘宪权主编:《犯罪与刑罚理论专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4、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 5、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