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大财产刑执行不能的惩罚力度,增设罚金刑易科制。罚金刑的易科执行,是指用其他的处罚措施代替罚金刑的执行,目的在于确保罚金刑执行和维护刑罚必然原则。易科执行的方式各国做法不一,如德国易科自由刑、瑞士易科自由劳动、法国易科民事拘禁等。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针对被执行人执行不能的原因应作如下制度设计:一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易科民事拘禁;二是恶意不缴纳罚金的,易科短期自由刑。至于易科后的拘禁期限,笔者则认为易科民事拘禁的,为五日以上不超过三个月;易科短期自由刑的,为三个月以上不超过二年。 作者:蓝重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