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这些规定很好的贯彻了“少杀、慎杀”的指导思想。 七、对合理控制死刑适用的建议 1. 改革。我国从1983年以来,为配合“严打”最高人民法院将大量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给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复核程序时,实际上是复核程序与核准程序合二为一,难以做到严握死刑关,也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重不符。这种情况应尽快改变,由最高人民法院将死刑核准权收回,从严掌握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案件的准确无误。 2. 扩大死缓的适用。死缓制度是我国独创,对于贯彻“少杀、慎杀”和“给出路”的政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刑法原则,应该在实践中对判处死刑者尽量多适用死缓。 3. 限制死刑的适用主体。《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性文件对被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使死刑的适用对象受到严格限制。对被指控犯罪时已经年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我认为完全可以纳入我国刑法。将这条规定纳入《刑法》,对我国司法实践冲击不会很大,因为实践中年满70岁的人被控犯罪的人就很少,这样做有助于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 4. 对经济犯罪应大幅度缩减。纵观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对经济犯罪很少适用死刑。我国当前经济犯罪突出,但它是经济转型的比较突出的反映,解决它的根本途径是积极而稳妥地推行经济体制改革,加大管理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力度,而不是求助于死刑。有学多著名专家学者都主张除对经济犯罪中极少数罪名保留外,应大幅度削减经济犯罪死刑罪名。 通过这篇论文的撰写,我认为我们要解放思想,理性、客观地看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一,要淡化“杀人偿命”的观念。“杀人偿命”是古代“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血还血”的同态复仇表现,是古代人类野蛮残酷的报复本能的沿袭。要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进行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淡化和更新这种观念。 第二,要尊重基本人权,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死刑作为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应当尽可能的少用。如今,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已经大大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的生命价值就与过去不同。无论尊重自己的生命还是别人的生命,都是我们每个公民不可推卸的责任,限制和减少死刑应当是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要求。 注释、参考文献资料 1、《刑法学研究精品集锦》,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组织编辑,法制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 2、《马克思恩克斯全集》第三卷,第352页 3、胡云腾,《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7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389页 5、毛泽东,《论政策》,1940年12月 6、毛泽东,《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问题》,1948年1月 7、蔡彰,《中国刑法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8、赵秉志《中国刑法典的修改与适用》,河南民航出版社1997年版 9、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0、杨春洗、张庆方《论世界范围内的死刑存废现状和中国的死刑问题》《刑法论丛》第4卷, 法律出版社 11、高铭暄、李文峰《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论我国死刑立法的完善》 《 刑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 12、赵长青《论死刑的适用》 《 刑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4、周玉华《关于正确适用死刑的思考》 《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2年版 15、 许发民《论中国共产党对待死刑的刑事思考》 《刑法热点疑难问题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2年版 16、高铭暄主编 《刑法修改建议文集》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 (责任编辑:admin) |